基于节日、纪念、备注含爱意的特殊含义红包和转账(如520、1314)、恋爱期间日常共同消费如餐饮、出游、亲情卡、房租等共同支消费属于一般赠与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在刘某与陶某婚约财产纠纷,法院认为陶某对刘某微信转账记录进行统计后表示:有102笔款项的金额为520元、521元、666元、888元、921元、1314元、1888元、5210、6666元、8888元等带有特定爱意数字的,总计金额359462元,属于恋人之间的爱意表达,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另外64笔金额共计378400元的微信转账,微信记录可以证明是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房屋租金、购物消费、支付车位费等共同生活开支,也属于一般赠与。付款时的表述没有和婚约仪式关联的任何特征,应当认定是表达感情的金钱赠与。上述转账金额虽然较大,但与双方生活水平相当,应认定为向陶某的赠与或是给陶某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 (2023)京0105民初42114号。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转账金额大并不必然导致返还。在本案中即使转账的总额比较大,但是由于转账时没有任何与婚约意识相关的表述且转账较为分散,法院没有认定为彩礼。而共同消费的数额也因与双方的消费水平相当,被认定为赠与,不予支持返还。
而在实践中,一方提出的“转账用于共同消费的抗辩”往往会使返还难以支持。在日常生活中共同生活支出应保留消费凭证,以便区分不返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