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记者:金佳艳
编辑:顾伊琳
图源:刘竞元
排版:杨诗言
校审:邓雨杰
责编:胡锡
当玫瑰与告白遇上青春年华
当心动与法律温柔相拥
华政人的520
藏着独有的浪漫
也带着理性与温柔


恋爱是美好的青春体验
但我们也常在互联网上看到
恋爱中的经济往来、相处边界、分手纠纷等问题
层出不穷
为此我们特邀我校刘竞元老师
为大家解答恋爱中的法律常识
让爱意被温柔守护
也让自身权益不受伤害

(刘竞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财产法研究院研究员)

恋爱期间,出于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需要,彼此之间确实会有一定的财产往来。如果“好聚好散”或“终成眷属”就不会产生纠纷,但若“分道扬镳、各奔东西”,尤其是“不欢而散”时,彼此间没有了爱意,不仅要“情感分割”,可能会进行“财产清算”。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现行规定,恋爱期间给予对方的财产,如果是小额转账或小额财产,或者具有特殊表达符号和含义,如特殊节日或特殊金额,一般被视为情谊行为或无条件赠与,比如情人节转账或转账金额为“520”“1314”,甚至“5201314”,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爱意的表达,给了就不好要回了。
但若是超出日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转账,且没有特殊的爱意表达标识的,即便没有明确写明借款,也没有借条等凭证,只要有转账记录,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应返还,除非对方证明该转账是为清偿对方欠自己先前的债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有同学问,如果给对方的钱来源于父母,不是自己的钱能要回吗?
无论是自己兼职挣的钱,还是父母给的钱,并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父母给的钱一般是给予自己的生活费用,恋爱中转给对方,转的也是自己的钱,不是父母的钱了,在自己是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然与父母无关了。
总而言之,恋爱期间给予对方的钱或其他礼物,一旦被认定为“赠”,和普通赠与就没什么区别,一旦给了对方,就不能再要回去了,除非有法定撤销事由,比如一方存在暴力倾向,把另一方暴打了一顿,造成严重伤害【《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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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分两种情况来说:
第一种情形:不仅赠与方是为了结婚,对方接受也是为了结婚,即双方动机都是为了结婚,而且被认定为“彩礼”时,如果最终没有结成婚,或者结婚未同居或赠与后导致赠与方生活困难的,还是可以主张返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第二种情形:单纯是赠与方为了结婚,对方接受不是为了结婚,而且很难认定为“彩礼”时,给了就不好要回来了,除非前文所述被认定为借款。
关于“彩礼”的认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是要尊重习俗或者具备一定形式的,如订婚宴上给予的财产,或者为表达诚意给予对方,以便商讨婚事的。所以,并非恋爱中给予对方的所有财产都是“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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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身体权、健康权等损害,还是严格精神损害都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
恋爱本来是追求精神的愉悦,既然对方都冷暴力了,干嘛还在一起。恋爱和婚姻有很大的不同,恋爱纯属道德范畴,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关系,分分合合全凭自己的感觉,婚姻就不同了,自从拿到了那张神圣的结婚证书,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感受了,还要维护“家”的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如果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发展为精神控制、所谓的“PUA”,一般会从结果上看了,如果导致严重精神损害或引发自我的身体伤害,如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这都是对人格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这个损害后果,要和“PUA”有因果关系。关于肢体暴力。一旦造成身体权、健康权等损害,都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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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身体权、健康权等损害,还是严格精神损害都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
恋爱本来是追求精神的愉悦,既然对方都冷暴力了,干嘛还在一起。恋爱和婚姻有很大的不同,恋爱纯属道德范畴,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关系,分分合合全凭自己的感觉,婚姻就不同了,自从拿到了那张神圣的结婚证书,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感受了,还要维护“家”的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如果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发展为精神控制、所谓的“PUA”,一般会从结果上看了,如果导致严重精神损害或引发自我的身体伤害,如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这都是对人格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这个损害后果,要和“PUA”有因果关系。关于肢体暴力。一旦造成身体权、健康权等损害,都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当出现多次辱骂、持续骚扰、跟踪威胁的时候,最便利的方式是报警,对方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如果分手后被前男友/前女友频繁发信息骚扰、跟踪蹲守等行为,在法律上有了更明确的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明确,以滋扰方式干扰正常生活,包括多次发送不法信息以及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并匹配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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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纠缠的一方是女性,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尽管人身保护令出自《反家庭暴力法》,但《妇女权益保护法》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不再限于家庭关系,包括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都可适用。
如果被纠缠的一方是男性,显然不能用《妇女权益保护法》了,还是有保护路径的,就是人格权禁令,这个没有主体限制,也不要求存在任何特定关系(如恋爱、同居、家庭成员等)【《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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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可能会触发多种权利保护。
首先,泄露私密聊天记录、私密照片,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其次,如果泄露的私密照片能够清晰识别本人形象,同时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如果照片经过打码处理,导致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不太容易认定对肖像权的侵害,但依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第三,在校园论坛、社交媒体上造谣、诋毁对方,或以侮辱性文字配发私密照片,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第四,还可能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私密聊天记录、私密照片、手机号码、住址等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但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相比,隐私权保护的力度较强。所以当事人通常以隐私权为主要维权路径,个人信息权益作为补充【《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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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恋爱的温度,让法律内化于心,成为隐形的翅膀,守护你的真情付出,能飞得高远,又能平稳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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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
它的底色是温柔与正义
我们习惯用法条守护正义
也将爱意诠释在法律之中
不局限于一己情愫
这份法理里的温柔
也藏在人间烟火和家国赤诚中
谨以此致敬每一位华政人
愿我们怀揣法理初心,心怀温柔与坦荡
既能守住身边的温暖美好
更能以法为炬,以青春奔赴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