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和李先生恋爱三年,最终因为性格不合,两人决定分手。
恋爱期间,李先生多次给陈女士转账,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加起来一共14万元。有些转账附了言,比如“给宝贝的”“节日快乐”,还有一些金额是“88.88”“520”“1314”这类有特殊含义的数字。
另外,陈女士也向李先生借过钱,用来日常消费和还贷款,偶尔也会转点钱给李先生表达心意。
两边一抵,李先生认为自己多转了8万元。
李先生:这些钱虽然没有明说,但实际上是奔着结婚去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婚没结成,陈女士应该把钱还回来。
陈女士:承认借的钱该还,但认为李先生其他的转账是自愿赠与并主动承担自己的生活开销,自己不应该退还。
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李先生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