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曾为恋爱关系,两人在恋爱同居期间,赵某多次向李某转账,累计金额达6万元。这些转账中,既包含低于1000元的小额款项,也有“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且赵某在转特殊金额时还备注了“生日快乐”“情人节快乐”等内容。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后,赵某要求李某返还上述全部款项。李某辩称,赵某的转账并非彩礼,而是恋爱期间的经济投入,已用于两人同居时的日常消费,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转账的特殊金额及小额款项,应视为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赠与完成后不得要求返还;而因对方无理索求产生的大额转账,则属不当得利。
扣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支出及李某已退还的金额,法院酌定李某向赵某返还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