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婚姻律师为你明辨是非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能否返还,需区分性质及法定情形:
1.小额日常赠与:如礼品、小额转账等,依《民法典》第657条、658条,属无偿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等法定撤销情形外,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
2.大额附条件赠与:若房产、车辆、大额资金等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彩礼性质),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赠与人可请求返还;若无明确结婚目的证据,按普通赠与处理,不得返还。
3.可撤销情形:如赠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8-150条),赠与人可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并返还财产。
核心在于区分赠与是否附结婚条件、财产价值及是否符合法定撤销事由。
常熟律师冯晓萍
执业律所:江苏众勋(常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人格权侵害禁令
执业特点:担任多个社会职务、荣获多项荣誉、拥有卓越的专业实力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被纳入常熟市政府法律人才库、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智库专家及人民调解专家库,专业能力与社会贡献获得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