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交往的核心底色是真诚,任何依托谎言建立的亲密关系,不仅会突破道德底线,情节严重者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特殊的情感侵权纠纷案:男子隐瞒自身已婚事实,谎称单身追求女性并建立恋爱关系,致使对方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令该男子作出赔偿。
案件始末:男子谎称离异,欺骗同事开启恋爱关系
据悉,涉案当事人顾霞与罗铭(二人皆为化名)早前为同事,双方于2018年相识。交往初期,罗铭曾多次向顾霞表白,但彼时顾霞明确知晓罗铭已婚,因此直接拒绝了对方的追求。
2023年8月,罗铭再度主动联系顾霞,并刻意捏造自己已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的虚假事实,同时持续主动示好、展开猛烈追求。在罗铭反复的口头承诺与虚假说辞误导下,顾霞放下戒备,与其正式确立恋爱关系。相处期间,顾霞曾多次提出查看离婚证的要求,以此核实对方身份,但该诉求均被罗铭以各种理由拒绝。
后续顾霞通过多方查证,证实罗铭自始至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办理离婚手续。这场精心编织的情感骗局给顾霞造成极大的精神冲击,使其产生抑郁情绪。为调节心理状态,顾霞先后花费近2万元用于心理咨询,产生实实在在的财产损失。
双方诉求与抗辩:各方各执一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顾霞将罗铭诉至法院。她表示,罗铭主观上故意隐瞒已婚真相、蓄意欺骗自己投入感情,该欺诈行为造成自身精神创伤与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罗铭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经济损失。
对此,罗铭当庭作出抗辩。他否认自身行为给顾霞造成侵权损害,核心理由为顾霞并未出具医院的心理抑郁诊断证明,无法直接佐证其存在实质性精神损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欺诈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判令赔偿
法院结合案件证据与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全面审理。审理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开展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恪守诚信原则、遵守契约精神。若行为人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罗铭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其一,罗铭主动虚构离婚事实、隐瞒已婚身份,骗取顾霞信任并促成恋爱关系建立,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二,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有效证据,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期间,曾多次因罗铭的婚姻状态产生矛盾,足以推翻罗铭口中“顾霞自始知情”的辩解。综上可判定,罗铭的欺诈行为与恋爱关系的建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与此同时,顾霞提交的心理咨询记录、缴费凭证、日常沟通聊天记录等一系列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其心理创伤、消费损失,均发生在知晓骗局之后,相关损害结果与罗铭的欺骗行为具备时序关联和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经济成本等多重因素,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罗铭向顾霞支付对应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案件启示:情感欺诈绝非私事,触碰底线需担责
本案也为广大民众的婚恋交往敲响警钟。从道德层面来看,婚内隐瞒婚姻状态、欺骗他人投入情感,既是对配偶的不忠,也是对无辜第三方情感的肆意消耗与亵渎,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理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从法律层面而言,本案厘清了婚恋情感纠纷的一大关键:隐瞒已婚身份、以欺诈方式诱导他人建立亲密关系,已构成民事侵权。即便亲密关系是当事人表面自愿参与,但欺诈方刻意隐瞒影响婚恋选择的核心关键信息,本质上侵害了另一方的人格尊严与情感权益,一旦造成精神、财产双重损害,就满足完整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者不能以“双方自愿”为由豁免自身责任。
法官提醒,婚恋择偶过程中,双方均应秉持真诚守信的原则。同时民众也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面对伴侣关于婚姻状态、个人身份等核心信息,尽量做好实质核验,切勿仅凭口头承诺盲目投入情感,避免落入情感骗局。
来源:普海法务公司、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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