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这是一起看似简单却充满人情冷暖的小额诉讼案件,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之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故事,为何昔日亲密关系最终对簿公堂,一切还要从十八年前说起。
原告诉请与事实理由
原告朱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陆某某归还原告朱某某在太平某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生存金4000元及利息3000元,第二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朱某某在起诉状中陈述了如下事实和理由,2007年,被告陆某某在太平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当时被告向原告诉苦说业务不好做挣不到工资,原告出于同情出资为被告购买了一份保险,双方商定到期后本金及生存金必须归原告所有,被告当时表示同意。
具体经过是这样的,原告于2007年1月3日在太平某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每年交3000元、期限十年的“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其中原告是投保人,被告是受益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询问分红情况,被告总是回答说回头一块给你,一分都不会少你。
到了2016年1月6日,被告突然找到原告说自己家里遇到困难想借钱,让原告投保保险可以贷款救急,在被告出具了借款承诺书之后,原告办理了贷款手续,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本金及分红款,被告都以暂时没钱为由一拖再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本案涉及的本金问题,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而本次起诉主要是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保险生存金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陆某某在法庭上辩称,原告与被告原来是夫妻关系,涉案保单的本金法院已经在执行,被告并没有拿涉案保单的利息和分红。
被告的答辩态度十分明确,她认为自己并没有实际取得这笔保险生存金,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