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丨恋爱期间资金往来认定与返还
对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各类转账(如表达爱意的红包、大额购车款等),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确实是许多人在感情破裂后最困惑的法律问题。转款背景不同,性质有所差异。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已相对成熟,核心在于区分转账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或是否构成法律上认可的“不当得利”。此外,谈婚论嫁的,还会涉及彩礼返还、共同消费、同居析产等法律问题。
壹、核心法律条款
贰、各情形下的具体法律适用分析
1. 认定为“民间借贷”——需返还
同居关系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即使双方同居,只要存在明确的借贷意思,仍应按借贷处理。
原告需证明:① 双方有借贷合意(借条、聊天中“借”“还”字样);② 款项已交付(转账记录)。 此类案件,原告举证责任较高。
2. 认定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对于已完成交付的一般赠与,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特殊含义金额(520、1314、999)或小额日常消费,推定为增进感情的无条件赠与。一旦转账完成,赠与即生效,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注意《民法典》第658条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但具有公益、公证、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
3. 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时需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视为附“结婚”为生效条件(或附“不结婚则返还”的解除条件)。当结婚不成,条件不成就,赠与失去基础,可要求返还。
在谈婚论嫁阶段(双方见过父母、商议婚期、讨论彩礼等),大额资金往来通常被推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法律上常归入“婚约财产”或“彩礼”范畴),而非一般恋爱赠与。
大额转账(如购房首付、购车款、大额彩礼),结合双方谈婚论嫁的聊天、见家长、定婚期等事实,推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分手后,结婚条件无法成就,收受方继续占有款项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条)或应依条件失效而返还。 法院会酌情扣减同居期间共同消费的部分。
4. 认定为“不当得利”——需返还
当原告无法证明借贷合意,被告也无法证明赠与或合法依据,且款项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时,可能适用不当得利。
但实践中,恋爱/同居关系中的转账,法院会优先考虑赠与或借贷,不当得利更多作为备选案由。
5.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财产的析产——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同居情侣不是家庭成员,不产生法定共同共有,但另有约定除外。因此,共同出资购房、购车,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分手后,可请求分割共有物(变卖后按比例分配,或由一方折价补偿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已不再直接适用,但其“同居期间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的精神部分被《民法典》物权编吸收)。
6. 彩礼返还的特殊规定(谈婚论嫁的同居情形)
同居且谈婚论嫁、支付了大额款项(明确为彩礼或类似性质),即使未登记,也可要求返还,但需扣除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消耗。 同居时间越长,返还比例可能越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施行)第2-6条,明确彩礼范围(区别于一般赠与);
比例返还的确定需考虑以下因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孕育子女、过错责任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比如大额转账后同居很快分手,认定为“骗婚”或返还比例高。
案例:男方转账20万给女方,备注“彩礼”,同居2个月后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起诉要求全额返还。
裁判观点:大额款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同居时间极短,女方无合理理由解除婚约。判令返还18万(扣减2个月同居生活合理开销)。
7、一方将收入转给另一方保管、支出,应否返还?
一方(多为女性)负责管理共同生活开销,或一方完全信任另一方代管工资。分手时,转账方往往主张是“委托保管”,要求返还余额;而收款方则可能辩称是“赠与”或“共同生活已消耗”。法院不会因为“保管”的名义就直接判决返还。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保管合意,以及是否有剩余资金未被共同消费。司法实践中多数认定为共同生活开支的统筹管理,剩余部分才可能按保管或不当得利返还。应先确认“款项用途”实质。
案例:A(女)与B(男)恋爱同居,A将工资卡交给B,微信中说:“你帮我保管工资,每月除生活费外,剩下存起来以后结婚用。”同居1年后分手,A起诉要求返还银行卡及余额3.2万元。
法院认定:用于共同消费的部分(1万元)无需返还;剩余2.2万元属于保管物,B应返还。
叁、同居关系资金纠纷的高频争议焦点
①资金混同问题
同居双方共用一张卡、混合收入,法院会要求双方举证各自贡献,无法区分部分可能视为共同消费。
案例:小A与小C同居1年,小A每月转账2000元给小C,用于支付房租、水电、买菜,未备注。分手后小A起诉要求返还24000元。
裁判观点:该转账属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费用的分摊,双方未约定为借款,也无赠与的附条件情形,属于自愿承担的生活支出。驳回诉讼请求。
②一方支付房贷/房租
若房产为一方婚前购买,另一方代付月供或房租,通常认定为借贷或不当得利(除非有赠与意思)。
若双方共同租房,一方多付的部分,无约定则视为赠与。
③装修款
一方出资装修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分手时可要求折价补偿(装修增值部分),而非全额返还。【这一观点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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