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3个月感染高危HPV,男友隐瞒两年
刚刷到一条新闻,旬阳法院判了一个案子。
陕西旬阳,姑娘小花和男友小帅恋爱3个月,情到深处发生了关系。没过多久,小花身体不舒服,去医院一查——高危型HPV病毒。
小花懵了。自己一向洁身自好,怎么突然染上这种病?她只有一个伴侣,病毒只可能来自一个人。
带着满心疑惑,小花开始梳理交往的点滴,并想办法核实男友的过往诊疗记录。真相让她彻底崩溃:小帅在跟她恋爱之前,就已经确诊感染了高危型HPV病毒,而且有明确的医院治疗记录。
也就是说,小帅从头到尾知道自己是病毒携带者,也清楚这种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但他对小花只字未提。恋爱期间没有任何告知,发生亲密关系时也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任由病毒传播。
小花只觉得天都塌了。她不是接受不了男友有病,而是接受不了——他明明知道,却让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下一个感染者。
她找小帅理论,要求赔偿。小帅态度敷衍,甚至觉得“你自愿的,怪谁?”小花彻底寒心,分手后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小帅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8万元,共计8.5万元。
法院审理后,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小帅存在明显过错。理由有三:
第一,小帅明知自己感染高危HPV且具传染性,负有向伴侣如实告知的义务。这不是道德要求,是法律保护他人健康权的底线。
第二,他的隐瞒行为,直接剥夺了小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小花知道真相,她完全可以拒绝发生关系、可以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可以让他先治疗再继续。小帅没给她这个机会。
第三,他的过错与小花感染病毒、遭受身心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已构成民事侵权。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帅一次性赔偿小花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说实话,我觉得这件事最扎心的地方不是1.5万够不够,而是——HPV不是法定传染病,国家不强制检测,也不要求上报。正因为这样,才更考验一个人的良心。
你明知道自己有病,你知道会传染,你选择不说。法律上没有强制义务,但人性上有。你没有违法,但你缺德了。
这个案子给所有恋爱中的人提了个醒:感情可以热烈,但不能失去理性。了解对方的健康状况,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伴侣负责。同时,如果你自己有病,请务必告诉对方。这是做人的基本底线。
法律保护的不是“谁传染了谁”,而是“你有没有权利知道”。小花赢了官司,但代价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