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审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湖南省长沙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万嘉公司财务人员国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退还被害单位万嘉公司经济损失457万元。判决书显示:万嘉公司是做线下收单支付代理业务的,挂靠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等六七家支付机构。公司业务是先在支付机构购买POS机,然后通过业务员把POS机免费推广市场,他们收取商户交易手续费部分返现佣金。而国某通过应聘成为了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据万嘉公司的股东讲,国某在他们公司非常认真负责,慢慢地他们就很信任她,就把公司财务方面的所有事情都交给她处理。到了后来,财务上所有的工作就由国某一人负总责。也就在这个时候出事了。国某交代,她大概是在2019年3月21日通过抖音火山的一个直播间认识黄某的,并在3月28日加了微信,这段时间她都是在直播间聊天的,加微信后几天,他们就确定了恋人关系,直到4月9日就确定到结婚的程度了。当时她和黄某网恋到要结婚的程度,对方说他们家乡的习俗是女方要准备38.8万元的彩礼,要她把彩礼转给他存起来,她通过透支信用卡和网上借贷,再加上自己的存款一共给对方转账30多万元。他们用支付宝相互添加了好友,对方找她要走了她的支付宝密码,说是要给她支付宝内存钱,当时考虑到网恋快到结婚的程度了,她就没想那么多,把支付宝的登陆支付密码都告诉了对方,她支付宝账号绑定了她5张银行卡,1张建行是她私人用的,偶尔会有公款入账,另外4张银行卡是用来作为公司的收付款账户在使用,她当时跟对方说过,她支付宝绑定的都是她公司财务账户,要他不能动她绑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因为里面都是她公司的公款。国某称,他们没有见面,也没有在视频内看见过对方本人,对方一直说过两天就回来,然后到长沙来看她,但是黄某一直都没有来,说有事耽搁了,不是找她要钱就是玩消失。对方之前是以结婚女方准备嫁妆的理由要她给钱,他帮存起来,之后以玩游戏需要急用为由,接着以出国去菲律宾钱投出去回不来需要钱急用找她要钱,后又接着以回国遇到麻烦要钱急用的方式要钱,还说自己痛风,需要钱治疗并且在此期间黄某频繁登录她支付宝转走公款,因为期间也有转回来钱,加上对方甜言蜜语,所以国某都信以为真了。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国某总共转了260多万元公司公款给黄某,另外她自己平时的花销也是用的公司的钱,自己花了140余万元,公司老板不知道,她都做假账做平了,截至目前她还有400余万元没有给公司,都是自己开支了,她现在也没有能力来偿还。被告人国某,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青县,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国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南省万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因本案于2021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因疫情管控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21年12月3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邬某、检察官助理熊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国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国某担任湖南万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下述简称“湖南万嘉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公司的会计、财务等工作。2017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国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湖南万嘉公司的资金转入自己私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花销、抖音火山直播软件打赏等,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国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湖南万嘉公司的资金转账给黄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237万余元。事后,被告人国某采取做假账的方式来应对湖南万嘉公司的查账,并于2020年8月主动辞职。经审计,被告人国某职务侵占的金额为人民币4574514.96元。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国某主动到某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职务证明、账单详情、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陈某、袁某、黄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程吕某的陈述;4.被告人国某的供述和辩解;5.瑞诺专审字2021(ZX-21H04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国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国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国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国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国某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国某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国某在与黄某共同侵害公司300万元资金范围内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四、本案定罪量刑以侵占罪更为适宜。公司出于自身的不法目的将公某入到个人账户的行为是自害行为,其罪责不应由国某承担。国某未私自转移公账上的公款,未侵害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未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是公司因不法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法益。而本案,国某并未因个人不法目的侵害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未侵害公司法、税法等法规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五、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国某主动转给黄某与黄某未经允许擅自转走或使用消费,在事实认定上有本质的不同。某单位通过审讯明确得知黄某知晓国某支付宝账号密码,并且曾擅自使用过,双方口供均可印证。某单位有义务查明事实真相,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该部分金额不应认定为国某职务侵占罪构成的犯罪数额。六、被告人国某在火山直播中的打赏是受他人电信诈骗,是受害者应当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国某系初犯,应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国某于2021年5月18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合议庭予以确认: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国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银行流水,证明涉案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流水交易情况。4、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国某大量转账给黄某、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言2017年开始国某在湖南万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当时财务部有四个员工,一个经理,其和尚某丽负责出具数据,刘某负责出纳兼仓管,文某负责社保和工资核算,这三个人现在早已离职了,国某作为主管,主要是负责公司往来账务,公司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公司经营财务报表,公司领导很信任她,所有的公司账户资金全权交由她管理,国某动用公司账户资金可以单独一人完成,不需要经过公司领导授权或者他们财务部员工配合。其不清楚国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的资金,国某做假账其不知道,国某在公司上班时与他们的工作关系还可以,下班后他们也偶尔去逛街,与他们的私人关系都还可以。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国某在湖南万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担任财务经理,她的职责是负责财务部的所有事务,管理安排财务部的工作人员,公司账户是由国某一个人负责,公司账户资金国某一个人可以单独完成,不需要经过其和公司领导的授权或者审批,也不需要财务部其他员工配合。因为他们公司比较小,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完善加上国某工作表现积极,很维护公司的利益,所以他们都比较相信她。其不清楚国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的资金,国某做假账刚开始其不知道,2020年8月份因为公司资金周转严重困难,其就去查账,发现公司的对公账户从2017年开始每几笔转出就有一笔进国某的个人建行账户,其也核实了业务公司、代理商账目也没有入账,公司账户上的钱被国某做了假账,她侵占公司资金转至她的个人建设账户上做他用。2018年至2020年国某的工资总收入195348.62元。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程吕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因为其公司前员工国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一案前来派出所报案。他们有几家公司,名称分别叫湖南万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5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其本人,其的公司股份分配到了程某(占股40%)、熊某为(占股60%)两人身上,法人代表为熊某为,公司注册地为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15010房;长沙市芙蓉区德明信息咨询服务部,公司法人为程某,公司注册地为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15010房,后来这两个公司于2016年12月份搬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达美D6区4栋131号1楼。这两个公司都是做线下收单支付代理业务,挂靠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等六七家支付公司。公司业务为公司在支付公司购买POS机,然后通过业务员把POS机免费推广市场,他们收取商户交易手续费部分返现佣金。2015年4月份左右,国某通过朋友介绍,他们看到她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就聘用了她,之后国情就在湖南万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德明信息咨询服务部做财务,国某在他们公司非常认真负责,慢慢地他们就很信任她,就把公司财务方面的所有事情都交给她处理。到了2016年、2017年财务所有的工作由国某一人负总责。这几年其个人作为主要的投资人,先后在这两家公司投资约400万元,到了2020年7月份的样子,国某跟其讲,现在公司账户上没钱了,其就查看了公司的经营情况、看了公司对公账户的账单,其也不是很懂财务,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其就质问国某,这个财务总监怎么当的,天天说挣了钱,最后公司亏损了几百万元,国某不做声,也没有说出亏损的原因,后来索性向公司提出辞职了,其一直以为是公司铺张太快,造成资金链断裂所以导致的亏损。2020年8月底的样子,有人匿名找到他们公司员工袁某,跟他说起他们公司前员工国某挪用了公司的资金一事,让他们内部核实一下,于是他们就查了公司的各种账目,把公司的对公账户的资金流水跟财务报表一一核对,发现国某从2018年开始到2020年8月期间,利用其财务负责人的身份挪用资金290余万元,具体挪用了多少资金还要仔细核查清楚才知道。事发后,国某跟他们讲她把公司的钱挪用借给别人了,她会尽力想办法把钱追回来还给公司,所以其一直没有来派出所报案,直到2021年1月22日,国某拖着一直没有还钱到公司账户上,于是其就来派出所报案了。国某是他们湖南万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德明信息咨询服务部财务负责人,她负责财务的全盘工作,包括财务、会计等方面。国某利用其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长沙市芙蓉区德明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对公账户,往其私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292014754935)转账,事后采用做假账的手段骗过他们查账。国某掌握着他们公司的对公账户和银行U盾,平时使用公司对公账户用于结算货款、发放佣金、支付工资等。国某利用职务便利往其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是她的个人行为,没有经过公司的批准,公司所有员工都不知情。他们公司比较小,使用国某的个人账户来管理公司账务,便于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其也不是很懂,所以就全盘交由国某去操作使用,但是他们给她限定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往来,不能私用。四、被告人国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是从2019年4月份开始转账的,当时其和黄某网恋到要结婚的程度,对方说他们家乡的习俗是女方要准备38.8万元的彩礼,要其把彩礼转给他存起来,其通过透支信用卡和网上借贷,再加上自己的存款一共给对方转账30多万元。当时是通过其通过建行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分多笔转账给对方的,最大的5万多元,小的只有几百元一笔,一般都是一万元和大几千元的转账给对方。他们用支付宝相互添加了好友,对方找其要走了其的支付宝密码,说是要给其支付宝内存钱,当时考虑到网恋快到结婚的程度了,其就没想那么多,把支付宝的登陆支付密码都告诉了对方,其支付宝账号绑定了其5张银行卡,1张建行是其私人用的,偶尔会有公款入账,其他4张银行卡是用来作为公司的收付款账户在使用,其当时跟对方说过,其支付宝绑定的都是其公司财务账户,要他不能动其绑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因为里面都是其公司的公款。大概在5月1日对方就登录其的支付宝转走其建行内的5笔钱共计38888元,把嫁妆38.8万元凑齐了,因为建行内有一部分钱是其自己的,也就没说什么,其就说这些嫁妆什么时候给其,对方说结婚后就给其,现在替其存着。5月份其微信给对方转账112笔,银行卡转账1笔,大的就是1万元,小的就是聊天期间发的红包520元,大的金额是对方说要充值游戏找其要的钱,说是过几天还给其,其就动用了公司的公某给了对方。6月份对方告诉其说他痛风,需要各种治疗,从6月份到9月份对方开始使用其的支付宝通过建行自己转账到他的银行卡内或者支付宝账户内,微信上面其每天都聊天,他会给其转账520元和5200元等,其也给对方转520元等,也是为了表达他多爱其,其多爱他的意思,期间也会找其说有急事要其转账给他用,其就通过微信转账2000到10000元不等给对方。对方跟其说他10月份要去菲律宾跟朋友合作搞一家公司,一直到10月底,也是各种理由找其要钱,并说过几天给其,其隔三岔五就给他转账,10月份对方说他已经出国在国外了。其通过公司的公款给对方转账加上对方通过其支付宝转账建行内的公某过去大概有50多万元,期间对方也转账回来了一些,其每天做账的时候做点假,把账目平了。11月份对方又开始要其转账给他急用,其问他什么事情,对方说回来见面说,说在处理事情,过几天就可以回来了,整个11月份其就给对方转账120多万元,对方转回来了69.7万元。其大概是在2019年3月21日通过抖音火山的一个直播间认识黄某的,并在3月28日加了微信,这段时间其都是在直播间聊天的,加微信后几天,他们就确定了恋人关系,直到4月9日就确定到结婚的程度了。对方知道其转给对方的钱和对方通过支付宝转走其绑定银行账户的钱是公司公款。刚开始的时候其通过微信跟对方说过,他通过支付宝转走其银行卡内的钱是公司的公款,后因为手机坏了更换手机,信息就找不回来了,从2019年7月份才有保存的信息,之后在聊天过程中其也跟对方说不要再转公司的钱了,但是对方一直不正面回答其的问题,之后继续通过支付宝转走绑定的银行账户内的公款。因为其是公司的财务经理,公司所有的款项进出都入其的私人账户,公司对公账户不存放钱,入账的钱都会转到其私人账户内,公司也是为了避税才这样做的。他们公司每天都会做账,其把入账作假,其下面还有两个财务,一个做出账,一个做报表,其可以随意分配对公账户内的公某移到其私人账户内,由于其建行是私人在用,下面的两个财务是不做其建行的出账和报表的,其把每天和对方的差额做到入账里面去,这样公司的公款就不会存在问题,除非将公司对公账户的资金流水跟财务报表逐一核对才能发现问题,但是其发过去的报表公司领导一般都不怎么看的。他们没有见面,也没有在视频内看见过对方本人,对方一直说过两天就回来,然后到长沙来看其,但是一直都没有来,说有事耽搁了,不是找其要钱就是玩消失。对方之前是以结婚女方准备嫁妆的理由要其把钱给他,他帮其存起来,之后以玩游戏需要急用为由,接着以他出国去菲律宾钱投出去回不来需要钱急用找其给他钱,后又接着以回国遇到麻烦要钱急用的方式要其搞钱给他,还说自己痛风,需要钱治疗并且在此期间他频繁登录其支付宝转走公款,因为期间也有转回来钱,加上对方甜言蜜语其都信以为真了。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其总共转了260多万元公司公款给黄某,另外其自己平时的花销也是用的公司的钱,自己花销了140余万元,公司老板不知道,其都做假账做平了,截至目前其还有400余万元没有给公司,都是自己开支了,其现在也没有能力来偿还。五、由湖南瑞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瑞诺专审字2021(ZX-21H04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国某职务侵占涉案金额共计4574514.96元,其中认定被告人国某支付黄某及黄某关联人涉案金额2373073.32元、认定被告人国某支付火山直播视频涉案金额1312091.00元、认定被告人国某支付个人消费涉案金额769370.64元(已扣除被告人国某2018年至2020年三年的薪酬总额195348.62元,扣除被告人国某个人的银行贷款、收到个人微信红包、个人购物退款、银行利息四项金额共计779807.04元),认定被告人国某支付国某伟等3人涉案金额119980.00元(已扣除收到贾某贤(被告人国某姐夫)资金80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国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国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国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国某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在明知自己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系公司公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职务所形成的对公司资金管理、经手的便利,擅自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直播打赏以及转账给网恋对象使用,并且以做假账的方式应对公司查账,其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被告人国某侵占公司财物的手段与自身职务存在关联性,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本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国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国某侵占未归还的资金,依法责令其退还。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国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国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国某退还被害单位湖南万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74,514.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每日荐书:推荐您看看《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应用指南(2022年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培训用书)》。这一书严格按照中国财政部2022年修改要求进行编写、整汇,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等相关内容。本书可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培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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