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恋爱关系破裂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中,最为典型的争议便是恋爱期间一方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向另一方进行的转账,在双方分手后,该款项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赠与方往往主张该款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或附条件赠与,甚至是民间借贷;而受赠方则多抗辩为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与,已交付且无需返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相关司法判例,梳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裁判思路、核心争点、法律适用及证明标准,以期为理解和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清晰、全面的法律指引。
法院首先需要确定转账款项的法律性质,这是决定是否返还的前提。
🔷 赠与关系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在缺乏明确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转账通常被首先考虑为赠与。然而,赠与并非单一概念,法院会进一步细分其类型(详见下文)。
🔷 借贷关系 :如果转账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则法院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受赠方应承担还款义务。
▪ 证据要求: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转账方需提供借条、欠条,或能够明确体现“借”、“还”等字眼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如在(2023)粤03民终34136号案中,男方提供了包含“说真的普通朋友不会借那么多的”、“你第一次借我钱”等内容的聊天记录,法院最终认定为借款。相反,在(2024)桂14民终1307号案中,原告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而被驳回了基于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
🔷 不当得利 :部分法院在认定大额转账不属于一般赠与,且结婚目的落空时,会采用不当得利的法律框架。即受赠方因特定目的(结婚)取得财产,当该目的无法实现时,其继续占有财产便失去了法律依据。如(2024)云29民终227号、(2024)云06民终1198号和(2024)甘01民终5242号案,法院均认定在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落空后,受赠方继续占有大额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在认定为赠与的前提下,司法实践普遍将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划分为两类,并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 定义:指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发生的日常性、小额度的财物赠与。
▪ 小额转账:如日常的零花钱、餐饮娱乐消费等,金额通常不大(多个案例以1000元或2000元为界限)。
▪ 特殊含义转账:如“520”、“1314”、“5200”等具有特殊谐音、表达爱意的金额。
🔷 裁判规则:此种赠与被视为无条件的、纯粹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一旦转移(即款项到账),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无权要求返还。几乎相关的案例都明确了这一点,如(2024)豫07民终3025号、(2024)湘10民终2748号、(2024)浙03民终1196号等。
🔷 定义:指赠与行为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或长期稳定共同生活这一未来期待紧密相连。赠与方的大额转账并非单纯的情感表达,而是隐含了希望与对方“修成正果”的目的。
▪ 大额转账:单笔或累计金额巨大,显著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以及赠与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 明确的结婚意图:聊天记录中存在讨论婚嫁、见家长、购房、共同生活规划等内容。
🔷 裁判规则:此类赠与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或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或“义务”即为“缔结婚姻”。当双方分手,结婚目的确定无法实现时,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或已经解除。此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方继续占有该财产失去法律基础,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
▪ 案例支持:这是绝大多数判决支持返还大额款项的核心逻辑。例如:
(2025)吉01民终1687号案明确指出,超过3000元的大额转账超出正常恋爱消费范围,应视为附条件赠与。
(2024)渝03民终29号案认定双方转账附有结婚目的,构成附义务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人有权撤销。
(2024)甘01民终5242号案认定远超日常消费标准的大额转账及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效力。
(2024)豫01民终11489号案将大额转账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分手后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对于认定应当返还的款项,法院并非“一刀切”地判令全额返还,而是会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具体金额或比例。
▪ 双方交往时间长短:交往时间越短,大额赠与的目的性越强,返还比例可能越高((2024)鄂08民终1437号)。
▪ 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收入水平((2025)吉01民终1687号)。
▪ 款项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共同消费。若受赠方能证明款项用于共同支出,法院会予以扣减((2024)陕07民终914号)。
▪ 双方是否存在互赠:法院会核算双方相互转账的金额,有时会直接判令返还差额部分((2024)云03民终1828号,虽然最终未支持返还,但体现了此思路)。
▪ 公平原则:这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根本原则,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一方因恋爱无果而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同时也防止另一方借恋爱之名索取财物((2024)湘03民终1568号)。
(2023)粤15民终1269号案:仅支持返还7笔5000元以上的大额转账合计36000元,其余小额及消费支出不予支持。
(2024)鲁09民终453号案:判令返还大额转账的60%。
当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外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中时,处理规则有所不同。
🔷 裁判规则:根据(2024)湘10民终2748号和(2024)皖10民终609号案的观点,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交往并发生大额赠与,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此种情况下的给付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但是,在(2024)皖10民终609号案中,法院考虑到女方隐瞒已婚事实,男方系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赠与,最终酌情判令女方返还部分款项,体现了对公平原则和过错方的考量。
🔷 主张借贷关系:由主张方(通常是转账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 主张大额转账为无条件赠与:当转账金额巨大,超乎常理时,受赠方若主张其为纯粹赠与,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 主张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由主张方(通常是受赠方)提供证据证明,如无法证明,则该抗辩不被采纳((2024)豫13民终2982号)。
综上所述,就恋爱期间转账赠与及返还问题,我们总结出如下结论:
•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借贷的情况下,通常被认定为赠与。
•远超日常交往范围的大额转账,很可能被司法实践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一般性赠与(小额、特殊含义金额),不能要求退还。 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无权撤销。
•附条件赠与(大额),可以要求返还。 当恋爱关系破裂,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法院通常会支持部分或全部返还,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1. 明确意图:在进行大额转账时,应通过备注、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的性质(如“借款应急”“结婚购房款”“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等),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2. 保留证据:对于所有重要的经济往来,务必保留好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
3. 理性消费:恋爱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避免发生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大额财物往来。若对方索要大额财物,应保持警惕。
1. 梳理证据:系统整理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共同消费凭证等相关的案例。
2. 明确诉求:根据证据情况,准确确定诉讼的法律基础(是主张民间借贷、附条件赠与撤销,还是不当得利返还),这将直接影响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审理方向。
3. 积极应诉:作为被告方,应积极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为一般赠与或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此条在(2023)桂10民终3697号案中被引用,与其相关的逻辑是附条件赠与合同在条件不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这些条款主要用于界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
本文基于相关的案例文书进行分析,仅为法律问题研究之目的。任何具体案件的处理均需结合全部案件事实、证据及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本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曹震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在高净值人士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取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善于结合民商法律与家事案件特点,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并通过有效沟通与谈判,在争议处理中维护委托人权益。
曹震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加入志霖前,曾在某大型保险集团总部担任高级法务经理,而后在一家国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