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的时候,大笔转账是常有的事。买房凑首付、买车添个整数、筹备婚礼提前给钱——这钱的性质,好的时候谁都不提,等分手了就成了最大的争议。一方说是彩礼,婚没结成得退;另一方说是白送的,哪有要回去的道理。这个区别,差一个字,差的就是整整20万。
赵岐律师处理过大量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彩礼和恋爱赠与的区分规则非常熟悉。 今天这个案子,讲的就是恋爱期间那笔大额转账,分手之后到底怎么算。(有法律问题,关注公众号后台留言获取联系方式)
基本案情
郑某和施某在2022年5月确立了恋爱关系。认识才一个月,郑某就拿出了10万块现金给施某。又过了一个月,他又通过银行转账转了10万。
总共20万。两个人没有同居过,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同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施某返还这20万彩礼。
法庭上,施某不认这笔账。她说,这20万是郑某为了增进感情自愿赠与的,跟彩礼没关系。既然是赠与,哪有分手了往回要的道理?
法院最终判决:施某返还郑某20万。判决生效,双方都没有上诉。
裁判理由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这20万,到底是彩礼还是恋爱赠与?
判断一笔钱是彩礼还是赠与,不是看给钱的时候嘴上说了什么,而是看两个关键要素:主观上,双方有没有缔结婚姻的目的;客观上,这笔钱的给法有没有彩礼的特征。
本案中,郑某和施某才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就开始大额资金往来。两笔10万,一个月内付清,都是整数。这和恋爱期间零散的请客吃饭、买礼物、发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从支付方式和金额上就能看出这钱是冲着结婚去的。郑某主张这笔钱是彩礼,比施某主张是赠与,合理得多。
既然认定是彩礼,双方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郑某要求返还,法院应当支持。
律师说法
赵岐律师处理过大量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彩礼和恋爱赠与的区别非常清楚。他说,这个案子把彩礼和恋爱赠与之间那条最容易扯皮的界线讲明白了。
一、同样是转账,为什么这20万是彩礼不是赠与?
赵岐律师解释,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法律上分两种性质。一种是日常消费性赠与——情人节发个520红包、生日买个手机、请客吃饭看电影。金额不大,属于维系感情的日常开销,分手了要不回来。另一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也就是彩礼,或者跟彩礼性质类似的大额赠与。如果婚没结成,这笔钱是要退的。
本案中的20万,时间紧、金额大、方式整,明显超出了日常消费的范畴。法院从客观推主观,认定这是冲着结婚去的,逻辑上没有问题。
二、转账时备注“彩礼”有没有用?
赵岐律师说,这个问题经常有人问。备注写“彩礼”当然有助于证明当时的真实意图,但没有备注也不等于就一定不是彩礼。法院判断彩礼还是赠与,看的是综合情况——给钱的时间节点、金额大小、双方有没有谈婚论嫁、有没有见过家长、有没有在筹备婚礼。本案中郑某的转账没有任何备注,但法院还是认定了是彩礼,就是因为其他客观因素足够充分。
当然,如果你确实是在给彩礼,转账时备注清楚、保留聊天记录、让媒人或家长在场见证,这些步骤都能降低将来的举证难度。
三、这类纠纷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风险
赵岐律师提醒,本案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双方没有同居,也没有登记结婚。这是法院支持返还全部20万的重要前提。如果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即使没有领证,法院也可能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只返还部分彩礼,而不是全额返还。这个案子正是因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才一个月就开始给钱,两个月就分手,共同生活的因素几乎为零,全额返还的障碍才不存在。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赵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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