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由双方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分手时应如何分割?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屋用于居住,购房款系由双方共同出资。后双方分手,因分割该房屋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呢? 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参考案例——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012-001)的裁判要旨,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因该房屋分割产生的纠纷,其争议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 ,该类案件的案由系婚约财产纠纷。在双方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