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与小彩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开始同居,于2021年5月结束同居。恋爱、同居期间有较多的资金往来,其中,小伟于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小彩转账共计37万元; 小伟于2020年7月通过其农行卡向小彩农行卡转账46万元,转账摘要为:“你要的彩礼钱”,小彩则于2020年7月将46万元中的40万元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小伟;小彩于2017年9月至2021年8月,通过微信向小伟转账6万余元。 分手后,小伟诉称多次向小彩催还未果,逐于2023年2月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及各项大额费用共计46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小伟主张其通过农行卡向小彩农行卡转账46万元中的6万元是支付给小彩的彩礼钱,小彩不予认可,并主张该6万元是小伟支付给小彩用于购买家具;小伟主张恋爱、同居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的款项共37万元,是小彩向小伟借的钱,小彩亦不予认可,并主张该37万元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消费的款项。 另查明,小伟提供的2021年4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有小彩问小伟何时提亲送彩礼,小伟表示计划当年年底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彩礼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