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共同出资买房登记一方名下,分手不能按出资比例分增值!最高法明确裁判规则
恋爱期间,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因一方无购房资格,房屋最终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是当下婚恋财产纠纷中极为常见的情形。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结婚目的落空,房屋归属、出资返还以及巨额增值收益如何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很多人默认“谁出资多、谁分得多”,直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本案明确推翻了这一惯性认知: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共同购房,不属于商业投资行为,分手时不得简单按购房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收益,需综合全案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本案为全国同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划定了权威裁判标准。
王某与姚某原为恋爱关系,二人交往期间达成结婚意向,计划共同购房作为婚后居住房屋。因王某不具备北京市商品房购房资格,双方协商以姚某名义购置房屋。
2012年6月,姚某与卖方、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案涉房屋总价款380万元,另需支付居间费4.3万元、各项税费20.25万元。购房过程中,王某及其父累计出资大额款项: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支付居间费4.3万元、购房定金20万元;王某父亲向姚某转账150万元并备注“房款”;后续王某又单独转账支付购房款197310元。姚某则以个人名义办理10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房屋最终于2012年7月2日登记在姚某一人名下。
后续双方感情破裂,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2016年11月,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房屋共有权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房屋实为二人共同所有,但因王某无购房资格,无法确认其共有权,告知其可另行主张出资及相关权益。
此后,王某再次起诉,主张按照自己67.16%的出资比例,要求姚某返还购房出资款及对应房屋增值收益。一审中经评估,案涉房屋毛坯房市场价值已达1016.13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姚某返还王某购房出资款及增值收益共计506.93万元。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姚某上诉,维持原判。
姚某对二审结果仍不服,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二审法院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纠正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且一、二审简单按出资比例分割增值收益的裁判思路不当,最终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全部判决,改判姚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王某350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本案事实与婚约财产纠纷的核心性质,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厘清了婚恋购房与商业投资购房的本质区别:
1. 精准界定案件性质,区别于普通投资纠纷
本案双方系自由恋爱,购房核心目的是缔结婚姻、共同居家生活,并非以赚取房产增值利润为目的的商业投资行为。恋爱期间的共同出资、房产登记安排,均是基于婚恋情感与未来婚姻生活的信赖,而非市场化的投资交易,因此绝对不能套用商事投资的收益分割规则处理。
2. 明确裁判核心原则,禁止简单按出资比例分割增值
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无明确房屋归属约定的,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法院不得将购房出资比例、产权登记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简单按出资比例分割增值,违背了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属性与民间公序良俗。
3. 确立综合裁量裁判标准
处理此类纠纷,法院需统筹全案多重因素综合酌定返还数额,具体包括双方房款实际支付情况、房屋自然增值幅度、房屋登记归属、后续使用维护情况,以及房产限购政策对无资格一方的客观限制、双方婚恋过错、公平原则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实现情理与法理的统一。
4. 结合公序良俗与民事习惯定分止争
订婚、婚前共同置业是民间普遍婚恋习俗,婚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给付与安排,在婚姻目的落空后,接受方合理返还出资符合公序良俗与民间习惯。本案最终综合全部事实,酌情确定姚某向王某返还350万元,既弥补了王某的出资损失,也合理平衡了房屋登记、贷款承担、政策限制等客观因素。
本案作为最高法指导性典型案例,彻底打破了“恋爱买房分手必按出资比例分增值”的大众误区,为婚恋房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婚前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本质是情感依附的婚约财产行为,而非商事投资行为,法律裁判优先兼顾婚恋习俗、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
在此提醒广大情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务必提前书面约定出资性质、房屋归属、分手返还方案,明确增值收益分配规则;若因限购、贷款等客观原因只能登记在单方名下,需妥善留存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出资凭证等证据,避免感情破裂后陷入复杂的财产纠纷,最大程度保障自身财产权益。
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合规与调查、企业法律顾问
● 联系电话:19883105955
● 邮箱:zs-xiangyuanli@foxmail.com
● 联系电话:15957191829
● 邮箱:zs-YouYiting@foxmail.com
浙江浙晟律师事务所,秉"浙"之渊薮,承"晟"光明,立钱塘潮涌之地,融古贯今,以法为业。名取"浙"字,既根植浙江之江精神﹣百川奔涌、兼容并蓄、勇立潮头;亦寓"晟"之光明鼎盛,昭示法律之光烛照世间的理想。本所立足中国东部,辐射全国,以专业化、系统化视野为根基,致力于成为客户信赖的法律护航者。
本所由三位资深律师联合创立:创始合伙人中既有二十余年执业经验的行业深耕者,也有国内顶尖法律学府培育的专业精英, 三人相辅相成,深谙民商、刑事及跨境争议解决之道,屡破疑难复杂案件,以实战经验铸就行业声誉,形成“经验与创新并重、传统与突破共存”的协同体系,引领团队以系统化、梯队化模式服务客户。
秉持系统化协作模式,深耕金融、科技等领域,为不同阶段客户定制从合规到战略布局的差异化方案,既护佑企业行稳致远,亦助力法治浪潮涌向世界,与客户同行,以法致晟。
地址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177号,
浙江数字出版大楼东区4楼
咨询电话丨0571-85500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