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编稿: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 家事刑辩团队 裴乐艳律师咨询电话:13559105051
摘要
随着网络社交普及,假借恋爱、交友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频发,婚恋型诈骗因掺杂情感交往、经济往来,在行为定性、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争议和辩护空间。本文以(2013)仓刑初字第 487 号诈骗案为样本,梳理三被告人实施婚恋诈骗的具体手段、案件整体特征,剖析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方向,并结合法院裁判观点,区分婚恋交往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为此类案件的司法认定、律师辩护与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三名被告人单独或结伙实施多起诈骗行为,作案时间跨度从 2009 年至 2012 年。其中陈某某单独实施两起诈骗,又伙同刘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一起诈赌式婚恋诈骗,累计诈骗金额 22 万余元;刘某某、张某某参与共同诈骗法院最终认定三人均构成诈骗罪,结合自首、认罪、退赃、缴纳罚金等情节,分别判处三人三年以上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二、本案婚恋诈骗的主要行为手段
结合判决书查明事实,三被告人依托网络交友搭建虚假婚恋关系,逐步实施侵财行为,手段可分为单人单线诈骗与多人团伙合谋诈骗两大类型,套路清晰、层层递进。
(一)单人虚构身份,假借婚恋 / 务工名义行骗
核心是利用网络信息不对称,虚构身份、隐瞒关键事实获取信任,再编造理由骗取财物。
虚构身份与背景,建立情感联结。被告人先后使用 不同化名,针对不同被害人定制虚假人设:谎称拥有介绍赴台务工的渠道;虚构台湾籍、潮汕经商、离异单身的身份,并隐瞒自身已婚的客观事实,借助婚恋网站、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博取对方情感信任。
编造虚假事由,分次索取财物。在取得信任后,被告人编造办理出入境证件、偿还债务、寻找工作、交换定情信物等理由,分批索要现金、金戒指等财物。作案周期较长,通过持续交往弱化被害人警惕心理,小额、多次收款降低当场暴露风险。
被告人事后均失联逃避追责。在骗取财物后,被告人中断联系、隐匿行踪,彻底切断与被害人的沟通,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最终目的。
(二)团伙分工配合,依托恋爱关系设置赌博圈套诈骗
该模式系共同犯罪,依托其中一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虚假恋爱关系,多人分工演戏,将婚恋欺骗与诈赌圈套相结合,属于典型的团伙式婚恋衍生诈骗。
前期铺垫:伪装恋人掌握资金信息。
团伙预谋:角色分工设计骗局。三人提前商议分工,扮演 “恋人兄长”,扮演富商,利用被害人信任设置赌局,诱导被害人对赌局结果产生错误认知。
制造借口骗取大额资金。赌局过程中,被告人故意谎称银行卡消磁无法取款,以临时借用为由,诱骗被害人取出大额现金参与押注;同时借机骗取被害人手机、项链、手提包等财物一并作为赌资。
配合演戏完成 “赢钱” 分赃。三人按照预设暗号操控赌局,“赢走” 全部涉案财物,随后借机逃离现场并瓜分赃款,整个流程配合默契,骗局完整闭环。
三、本案婚恋诈骗案件核心特征
结合全案事实与行为模式,本案集中体现了当下网络婚恋诈骗的共性特征,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民事交往与刑事犯罪的关键依据。
(一)作案载体网络化,身份全程虚假
被告人均依托QQ、婚恋网站等网络平台认识受害人,被告人普遍使用化名、虚构职业、籍贯、婚姻状况等核心身份信息,部分还伪造证件佐证虚假人设。网络的虚拟性大幅降低了身份核实难度,被害人难以辨别对方真实情况,这也是婚恋诈骗最基础的特征。
(二)以情感为诱饵,欺骗具有持续性
行为人并非直接索要财物,而是先投入时间维系虚假恋爱、交友关系,构建情感依附。从相识、相恋到索取财物,作案周期短则数月、长则数年,逐步瓦解被害人防范心理,将财物交付包装为 “情侣间互助”“人情往来”,掩盖非法占有目的。
(三)欺骗目标明确,作案指向大额财物
被告人在交往中刻意打探被害人经济状况,精准锁定购房款、积蓄等大额资金。单人作案以多次小额收款累计涉案金额,团伙作案则直接瞄准大额款项,作案目的性极强,自始便具备侵财意图。
(四)团伙作案分工化,欺骗手段复杂化
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角色清晰、流程标准化,从前期建立恋爱关系、中期设计圈套,到后期操控骗局、分赃逃离,各环节紧密衔接。同时将婚恋欺骗、赌博圈套两种手段叠加,迷惑性远高于普通诈骗,被害人受骗后短时间内难以察觉。
(五)刑民外观模糊,定性存在争议
行为外观上存在情侣交往、资金往来、互赠物品等民事婚恋行为特征,被告人也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导致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产生分歧,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四、本案辩护方向及法院裁判回应
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涵盖罪名定性、罪与非罪、行为性质三大维度,代表了婚恋诈骗案件常见的辩护思路。
(一)主要辩护方向梳理
此罪与彼罪之辩:主张涉案行为构成赌博罪,而非诈骗罪。该辩护思路试图割裂 “婚恋欺骗” 与 “设局诈赌” 的关联,将整体骗局曲解为单纯赌博活动。
罪与非罪之辩:主张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主张双方系民间委托事务纠纷,资金往来属于民事范畴,不应认定为诈骗。
主观故意之辩:主张系正常婚恋往来,无非法占有目的。主张属于真实情侣关系,财物交付是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共同消费,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财物的诈骗故意。这也是婚恋诈骗案件中最主流的辩护观点。
(二)法院裁判观点与法理分析
被告人事前通谋,利用虚假恋爱关系设置赌博圈套,“出千” 操控赌局的行为并非真正赌博,而是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作案工具。三人主观上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故对赌博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区分民事委托与刑事诈骗,认定务工介绍行为构成诈骗。被告人虚构拥有赴台务工渠道的事实,以此为幌子持续收取钱财,事后无法兑现承诺且隐匿行踪,并非正常的民事委托关系。其行为本质是以虚构事由骗取财物,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不属于民间纠纷。
穿透婚恋表象,认定虚假恋爱具备诈骗主观故意。法院指出,被告人刻意隐瞒已婚事实、虚构台湾商人身份,以结婚为诱饵获取被害人信任,其恋爱关系完全建立在虚假事实之上。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基于错误认知,而非恋爱中自愿赠与,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侣关系不能成为刑事诈骗的免责理由。
(三)量刑情节的辩护与认定
除定性辩护外,本案还存在量刑层面的辩护空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动退赔部分赃款、缴纳罚金;当庭自愿认罪。属于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五、结语
本案为典型的复合型网络婚恋诈骗案件,融合了单人单线诈骗与团伙合谋诈骗两种模式,清晰展现了此类犯罪 “虚构身份 — 建立情感 — 编造理由 — 骗取财物 — 失联分赃” 的完整套路。司法实践中,区分婚恋交往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罪,核心不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恋爱表象,而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虚构核心事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三大要件
从辩护角度而言,婚恋诈骗案件的辩护需重点围绕主观故意、欺骗行为与财物交付的因果关系、资金用途等方面展开;
网络用户在交友、婚恋过程中应当提高警惕,核实对方真实身份,谨慎处置大额资金,避免陷入 “甜蜜陷阱”。
他在福州执业十七年,就职于三十年品牌实力本土律师事务所——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家事刑辩代理与辩护工作。除婚姻、继承、家庭财富管理、传承等传统家事业务外,裴乐艳律师在家事刑辩领域,有精深钻研及积累。深知家人涉刑,是最大的家事。他在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等经济犯罪领域有丰富辩护经验。成功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先例,获得不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缓刑、从重罪改为轻罪、从轻减轻处罚等有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