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蒋某某向张某某给付财物的行为系张某某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男女双方自愿馈赠?若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蒋某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某返还所有财物。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诉讼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诉讼标的相同是指前后两诉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本案中,诉讼标的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双方交往意图,根据蒋某某、张某某双方陈述,二人自2022年底讨论过彩礼的问题,可以看出蒋某某、张某某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交往的合意;关于双方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双方异地,以微信作为联络感情的主要方式,且张某某主动与蒋某某联系几乎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均以工作忙碌等原因忽视蒋某某的电话、微信,双方关系牢固性、稳定性差,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张某某对蒋某某几乎无感情可言;关于蒋某某给付张某某财物的态度,张某某以其需要交房贷、创业遇到难关、资金周转困难以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蒋某某索要财物,蒋某某均系被动给付;关于张某某与蒋某某交往的真实意图,在蒋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表达订婚意愿后,张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并多次向蒋某某表示让蒋某某做出转账系自愿赠与的承诺,表明张某某具备以给付钱财为订婚先决条件意图,如蒋某某不给付,则不与之订婚,使得蒋某某陷入被迫给付的困境。综上可以看出,张某某以愿意订婚为条件向蒋某某不断索要财物,其目的是想让蒋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然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本案中,考虑到张某某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见面相处的次数不多,长期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对待蒋某某消极回避的态度等因素,可以认定为张某某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对蒋某某几乎无感情可言,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欲望,张某某应将蒋某某给付的财物全部返还。故一审法院对蒋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蒋某某97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