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道可特刑事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视角,旨在系统梳理婚恋网站伪造身份骗取大额财物这一犯罪类型的刑法规制框架、司法认定标准与被害人维权路径,并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探讨互联网婚恋平台的法律责任边界与合规建设方向。近年来,婚介市场服务需求旺盛,但也滋生出大量违法犯罪乱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4月通报,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婚介行业犯罪案件1546人,其中不法分子通过婚恋网站伪造身份、虚构事实骗取大额财物的案件占比显著。婚恋网站因信息审核不严、实名认证流于形式,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引流媒介。如何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视角为被害人提供实务指引?婚恋平台应当如何构建有效的反诈风控体系?行为人虚构身份骗取感情与财物的行为,在何种情形下越过民事欺诈的边界而构成刑事诈骗?
在本文中,道可特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将从犯罪现状、司法认定、维权策略与平台合规四个维度展开分析,以期为潜在被害人提供实务指引,为婚恋平台企业提供合规参考。

婚恋诈骗已从传统的线下“婚托”模式演变为高度组织化、技术化的网络诈骗产业链。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4月发布的通报显示,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婚介行业犯罪达1546人,案件类型涵盖诈骗、涉外婚介违法以及婚恋网站成为犯罪引流媒介等多种形态。其中,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社会危害极为严重。
以检察机关通报的典型案例为观察样本,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类高发情形:其一,隐瞒已婚已育事实,编造投资工程等理由骗取财物,如许某某案涉案金额达300万元;其二,“杀猪盘”模式,犯罪分子假扮成功人士,将被害人诱骗至虚假赌博网站,陈某某等案涉案金额高达847万余元,涉及26名被害人;其三,跨境集团化运作,境外电诈集团培训后在多平台注册,李某等案涉案金额达1679万元。上述案例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一是犯罪手段从简单的身份隐瞒升级为全方位的人设包装,包括伪造证件、虚构职业背景、搭建虚假投资平台等;二是犯罪组织从个人作案演变为集团化、链条化运作,境内引流、境外实施、技术支撑、资金转移各环节分工明确;三是犯罪金额持续攀升,单案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给被害人造成毁灭性财产损失。近年来,婚恋诈骗更呈现出与其他犯罪类型融合的趋势,如与非法集资、传销相结合,或与跨境犯罪、洗钱犯罪交织,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渠道转移至境外,追赃难度极大。
“杀猪盘”是当前婚恋诈骗中最为典型、危害最大的犯罪模式。其名称源于犯罪分子的内部术语——将社交平台称为“猪圈”,被害人称为“猪”,培养感情的过程称为“养猪”,最终骗取钱财称为“杀猪”。该模式的运作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寻猪”——精准筛选目标。犯罪分子通过婚恋网站、交友APP注册账号,冒充企业高管、军官、金融从业者等成功人士,利用平台算法匹配有经济实力的单身人群。在这一阶段,犯罪分子会批量发布虚假信息,等待被害人上钩。
第二阶段为“养猪”——情感培养与信任建立。犯罪分子通过高频次的嘘寒问暖、情感共鸣,迅速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研究表明,这一阶段通常持续15至30天,犯罪分子会运用“自我暴露”“以退为进”“煤气灯效应”等心理学技巧,逐步控制被害人的情感和认知。被害人从接触诈骗分子到首次转账的平均时间约为2天以上,转账频次平均达8次,这意味着犯罪分子有充分的时间窗口实施心理控制。
第三阶段为“杀猪”——诱导投资或借款。在获取被害人深度信任后,犯罪分子开始引入“投资”话题,声称掌握“内部消息”或“稳赚不赔”的投资渠道,诱导被害人在虚假平台充值。初期小额投资会允许提现并制造盈利假象,待被害人加大投入后便以各种理由阻止提现,最终失联跑路。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婚恋场景中,由于双方存在真实的情感交往和财物往来,区分正常婚恋经济往来与诈骗行为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72号的裁判要旨,应当从以下维度综合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体身份是否虚构、履约能力是否具备、行为手段是否系系统性虚构、财物处置方式、事后态度、交往模式、金额与用途合理性以及是否有还款行为。
在海淀法院审理的葛某诈骗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基于恋爱关系产生的信任,通过虚构借款事由借入巨额钱款供自己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而言,葛某在借款前已因赌博欠下高利贷,无偿还能力;在借款时虚构事由、隐瞒用途;借款后用于赌博和归还高利贷;在被害人催要时以承诺领证结婚等方式逃避。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案对于区分婚恋诈骗与民间借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并非婚恋交往中的所有欺骗行为都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不认定为诈骗:
第一,情感交往中的“善意谎言”。如隐瞒轻微的身体缺陷、家庭背景的局部瑕疵等,未对被害人的财产处分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属于道德评价范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第二,真实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双方基于真实感情发生的赠与、借款、共同消费等行为,即使事后感情破裂,亦不应轻易认定为诈骗。邓学平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辩护意见指出:“只要情感真实,就不构成诈骗。交往一年,总共十余万元的经济支出,结合女方多次怀孕流产的事实,根本不需要刑法介入评价。”第三,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存在递进关系。民事欺诈是刑事欺诈的前置条件,但民事欺诈并不必然构成刑事诈骗。那么,如何准确划定二者的界限?关键在于欺骗行为是否针对整体事实、是否导致被害人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行为人是否具有终局性占有意图。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全案证据,从欺骗的内容、手段、后果以及行为人事后的态度等多个维度进行审慎判断。

婚恋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具有时效性强、易灭失的特点。被害人在发现被骗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固定证据:
第一,聊天记录的完整保存。微信、QQ、短信等聊天记录是证明诈骗行为存在的关键证据,应当通过截图、录屏、公证等方式备份,同时保留原始载体。特别注意保存涉及对方虚假身份的表述、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的对话、承诺还款但未兑现的内容、诱导投资或下载APP的链接等。
第二,转账记录的详细留存。所有转账凭证均应留存,对于银行转账,建议前往银行打印加盖银行公章的流水明细。
第三,通话录音与视频资料的收集。涉及诈骗相关内容的通话应及时录音,确保声音清晰可辨。
第四,平台信息的截屏保全。如双方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应及时截屏保存对方的个人资料页面、平台内聊天记录等。
被害人应向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鉴于婚恋诈骗常涉及跨区域甚至跨境因素,道可特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建议被害人优先向自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材料应包括被害人基本信息、被告人已知信息、双方结识经过、诈骗过程的时间线、每一笔转账的金额和时间及理由和方式、已掌握的证据清单等。
道可特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建议,被害人应积极配合侦查与追赃工作,密切关注涉案资金流向,及时提供相关银行账号、支付宝及微信账号等信息,便于公安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根据司法实践,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追赃挽损成效与报案的及时性高度相关——越早报案,冻结涉案资金的可能性越大。实务中,被害人往往面临一个困境:公安机关告知追赃难度大、回款比例低,是否还有必要坚持参与刑事程序?答案是肯定的。即便直接追赃困难,积极参与诉讼仍能为后续向平台主张民事赔偿、申请国家救助等奠定基础。
在追赃路径方面,除刑事追缴和责令退赔外,被害人还可探索以下多元化途径:
其一,认罪认罚从宽激励退赔,可作为量刑情节鼓励被告人主动退赔;
其二,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向关联犯罪人员主张民事赔偿;
其三,在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主张平台的过错赔偿责任;
其四,对于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可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四条申请国家救助。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人民司法》刊发的研究文章指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经济赔偿可探索“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这一思路为被害人向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关联人员主张赔偿提供了理论支撑。

互联网婚恋平台的法律责任核心在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核义务。《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2022年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诈风险防控义务,要求其“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婚恋平台的审核义务持较高标准。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传媒公司作为婚介服务平台,未切实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导致用户被诈骗81万余元。法院认定平台“存在一定疏漏,给公安机关侦查造成阻碍,损害了被害人的信赖利益”,酌定判令平台赔偿被害人损失的5%。该案确立了婚恋平台审核义务的司法裁判规则。正如南京中院所阐明的:“婚恋中介服务平台对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核义务应高于一般社交网站。”
婚恋平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明知”的情形包括收到被害人投诉举报后未及时处理、收到司法机关协查通知后未配合等;“应知”的情形包括用户发布明显虚假信息未审核发现、异常账号高频发布诈骗信息未监测、对重复侵权用户未采取限制措施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民事赔偿责任外,婚恋平台若未履行法定审核义务,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刑事层面,如果婚恋平台明知他人利用其服务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罪的共同犯罪。2025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道可特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建议企业切实履行法定审核义务,建立技术驱动的反诈风控体系,积极配合司法执法,方能在这场与黑产犯罪的对抗中守住底线。具体而言,在用户准入环节,应从“形式实名”升级为“实人认证”,结合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完成活体检测与人脸识别,确保“人证合一”,同时结合手机号实名认证、银行卡绑定、学历与职业认证等方式,构建立体的用户画像;在过程管控环节,应依托反诈决策平台,研发婚恋反诈风险模型,通过决策引擎与知识图谱精准查杀不诚信行为,对“投资”“赌博”“内幕消息”等关键词实时预警,对异常账号高频发布诈骗信息的行为进行监测拦截;在事后处置环节,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第一时间封禁涉案账号、冻结相关虚拟资产、保存全部操作日志,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此外,平台应建立被害人救助机制,为确认遭受诈骗的用户提供心理疏导资源对接、法律援助指引与紧急止付协助等服务。
婚恋诈骗的治理不能仅依赖事后打击,更需要前端预防。这要求监管部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平台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与合规成本、社会公众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三方协同形成治理合力。值得深思的是,在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犯罪分子利用AI生成虚假照片、模拟真实语音的能力日益增强,婚恋平台是否已做好应对准备?监管部门是否需要出台更具针对性的行业规范?这些问题的解答,将直接影响下一阶段婚恋诈骗治理的成效。道可特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将持续关注此类犯罪的司法动态与治理实践,为被害人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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