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间散步时,微信弹出如上咨询,不得不感叹:相爱时你侬我侬,难免财物往来,可一旦热恋不再,感情变成了难收覆水---我转的账能收回来吗?
01 法院判例:任某诉高某不当得利纠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辽01民终14841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于2018年7月开始同居,2024年10月分手。
双方同居期间,原、被告双方互相通过微信转账。原告在本案主张同居期间在不计算“520”、“521”、“1314”等特殊含义转账,不计算500元以下小额转账的情况下,原告共转账给被告188,948元。以标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转账差额为113,273元。原、被告在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一同打零工,雇主将该期间所获得的工资直接转给被告,被告共获得原告工资111,820.8元。原告在本案以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主张被告返还上述款项。
另查明,被告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主张同居期间被告向原告转账108,272元。主张同居期间原、被告共同居住在原告的房屋内,使用原告的车辆,被告给原告母亲生活费19,500元,替原告向别人还款34,500元。原告对给付生活费、替原告还款不予认可。认可曾共同生活在被告的房屋,共同使用被告的车辆。
再查明,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其向被告的大额转账作出的解释为: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赠与给被告的转账,想和被告结婚,所以与被告生活在一起,以夫妻名义,一直给被告转账,上交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22,876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首先,原告对其向被告的大额转账作出的解释为“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赠与给被告的转账,想和被告结婚,所以与被告生活在一起,以夫妻名义,一直给被告转账,上交工资”。被告不认可双方有结婚的诉求。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向被告的大额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这种原告向被告转账,被告再以小数额向原告转账的情况,符合生活中男方向女方上交工资,女方统一支付生活支出,给付男方零花钱、生活费的生活场景。且在同居期间,被告亦提供了房屋、车辆这些生活必需品,以上这些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对价,故无论是原告向被告的转账还是被告直接领取原告的工资,都不能理解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是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支付生活开支的结果。综上,不当得利应系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该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任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本案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款项系其基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现双方未能结婚故被上诉人应予返还。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账,被上诉人再以小数额向上诉人转账的情况,符合生活中男方向女方上交工资,女方统一支付生活支出,给男方零花钱、生活费的惯常男女同居模式。且在同居期间,被上诉人亦提供房屋、车辆等生活必需品,而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支付对价,一审认定无论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转账还是被上诉人直接领取上诉人的工资,都不能理解为是上诉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是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支付生活开支的结果,并无不当。本案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本案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恋爱期间转账的三种情形
1、示爱型,带有“520、1314”数字类表达爱意的红包或转账,或者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间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等,法律上一般认定为赠与。
赠与的款项或礼物交付即完成,原则上不能撤销,受赠人无需返还。
2、彩礼型,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购房首付款、购车款等,除财产赠与外还涉及身份法律关系,最常见的婚前赠与就是彩礼,法律上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该情形在法律上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结婚目的不存在,条件不成立,则为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该情形返还钱款的规则适用彩礼(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规则:
(1)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应返还,但一般要扣除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花销等费用;
(2)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可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离婚时可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
3、借贷型,一方主张给对方的款项为借款,要求对方返还,而收款一方坚持是情侣间赠与。
转账一方需提供备注为“借款”以及双方之间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文件等确认为借款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则此时双方之间可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感情状态无关,分手或离婚仍可主张返还。
故,借贷合意是关键。所以,你的证据便是重中之重。
03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③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04 写在最后
回到文首的问题,你的转账是什么呢?你接收的转账又是什么呢?
再看文中判例,能仅以大额或小额作为判断标准吗?当你处于接受大额款项、小额支付共同生活开销的相处模式时,又该如何呢?
以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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