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花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谈谈恋爱中的“零存整取”
读这篇文章,请佐于文文的《体面》歌词:“分手也很体面,谁都不要说抱歉。何来亏欠,我敢给就敢心碎。”(以及寻好心人能教我在公众号中放入完整段音乐,不用开通VIP的那种)写这个主题是因为前段时间在实习中,跟同事遇到不止一起诉到法院,【男女朋友恋爱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退还恋爱期间为其花费的费用】的诉讼。这种针对恋爱关系的“零存整取”确实有点不讲武德。但是,从法律上,到底支不支持这种行为呢?本期给大家说道说道。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在分手后是否返还,要看款项发生的目的和性质。①一般来说,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支和增进感情,比如吃饭、出行游玩、购买节日性礼物,节日性红包(520、1314、999等这种有特殊意义的数字)、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这类的钱,性质和目的是【维系二人共同生活与感情】,法官不会支持一方返还。②如果一方开支的性质和目的为【缔结婚姻为目的】购买较为贵重的比如有“三金”、“五金”性质的礼物,贵重的礼物、数额较大的赠与款项,有订婚意义的“彩礼”、“定金”等,如果缔结婚姻的目的落空,法官一般会酌定返还。注:这里的“贵重、数额较大”会根据各地经济水平、双方消费水平、收入情况来做综合性判断,有些地区3000、5000会认定为数额较大,有些地区可能需要达到上万。即便在转款中注明“自愿赠与”,但到案件判决中,还是会根据实际情况、消费水平等来综合来考虑。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规定,赠与行为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款项已经完成实际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并生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或应当返还赠与财产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全部驳回。这里的法理逻辑其实是恋爱双方的“吃喝玩乐、感情表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赠与行为”。而跟“彩礼”有关的情况就要更复杂一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将恋爱正常支出与彩礼做了较为详细地区分。简而言之的大白话就是:如果恋爱中,有【冲着结婚去——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了大额款项(法院综合当地风俗、双方家庭收入、款项支付背景等证据予以判定),法院一般会酌情支持返还。写在最后,之前读同行的微博,他贴了一段判决书法官的结语,我在这里予以引用:“原、被告作为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均应树立健康的恋爱观,爱情的核心是相互理解、尊重和真诚,双方均应让感情回归本真。对于原告,本院需指出爱情不是交易,恋爱期间的付出是自愿的情感表达,不能将感情物化,更不能在分手后将曾经的爱意视为债务来结算,这不利于双方好聚好散,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对于被告,本院也需指明恋爱不是儿戏,既然选择开始一段新的感情,就应当对感情负责、对伴侣负责,应当秉持诚实、互信的原则进行交往。希望原被告双方能理性看待分手,法律旨在定分止争,而非激化矛盾,树立健康的婚恋观,意味着既要敢于付出,也要学会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在分手后保持应有的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