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是借款、赠与,还是彩礼?
——一起恋爱期间大额转账性质认定的真实案例深度解析
(2021)桂**民终***号| 广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男方恋爱期间48次向女方转账共9.7万元,分手后对簿公堂——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赠与,还是婚约财产?一审、二审法院的答案,让很多人大跌眼镜。
本期,我们来解析一起来自广西的真实婚约财产纠纷案。男方梁某在恋爱期间,以早日结婚为目的,前后48次向女方陆某转账共计97080元。最终二人分手,梁某诉诸法院。法院如何甄别这笔钱的性质?又如何最终裁判?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各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女,广西**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广西**县人。
【事件经过】
梁某与陆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在恋爱期间,陆某以"买衣服""还债务""借路费"等理由多次要求梁某转账或借款,梁某为了早日与陆某结婚,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将银行卡交给陆某自行取款等方式,前后共计向陆某转款48笔,合计97080元。
恋爱期间,梁某多次要求与陆某结婚,但陆某最终不愿意与梁某结婚,双方分手。梁某随即起诉,要求陆某偿还全部款项97080元(一审以借款为由起诉)。
二、诉讼请求
梁某向一审法院提出:
其一,判令陆某偿还梁某借款97080元;
其二,本案诉讼费由陆某承担。
三、裁判历程
【一审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21)桂****民初**号:
一、由陆某偿还梁某借款5000元;二、由陆某返还梁某婚约财产63364元(即90520元×70%)。
一审法院将48笔款项分为三类:①3笔共5000元,双方有借款合意,认定为借款;②3笔共1560元(每笔520元,转于特殊日期),认定为表达感情的赠与;③其余42笔共90520元,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因结婚目的落空,应予返还,但综合双方交往程度酌定返还70%,即63364元。
【二审裁判(终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终***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陆某主张在二审中扣除6000元的新证据,法院认定该6000元系归还案外欠款,与本案无关,不予扣除。二审案件受理费2228元由陆某负担。
四、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围绕三大核心问题展开争议:
焦点一:梁某与陆某之间是否存在婚约关系?
焦点二:48笔转款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借款、赠与,还是婚约财产?
焦点三:婚约财产应全额返还,还是可以酌情减少?
五、法院裁判要旨
两审法院就三大焦点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婚约的认定:不以形式婚约为前提
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男方按照当地民情风俗,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在结婚之前为确立婚约关系而送给女方的财物。本案中梁某多次向陆某提出结婚意向,陆某亦曾表示同意,双方按常理将打算结婚,故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婚约关系。陆某主张"只是恋爱关系""从未正式订立婚约"的意见,不被法院采纳。
(二)关于转款性质:三类款项分别认定
法院对48笔转款进行了精细化区分,体现了法律的精准适用:
【借款】3笔共5000元:双方存在借款合意,陆某认可,应全额返还。【赠与】3笔共1560元:每笔520元,转于特殊日期,以表达爱意为目的,应视为无偿赠与,无需返还。【婚约财产】42笔共90520元:梁某以早日结婚为目的多次转款,非无偿赠与,应视为婚约财产。
(三)关于返还比例:综合因素酌定七成
婚约财产的返还并非"全赔或全免",法院综合考量双方交往时间长短、过错责任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最终酌定由陆某返还梁某婚约财产的70%,即63364元。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路径。
决定婚约财产是否返还,应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过错责任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额度。
六、律师说法:四个关键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认定,是实践中极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以下四个核心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 问题一:恋爱期间的转账,默认是赠与吗?
不能一概而论。法律将恋爱期间的转款区分为三类:以表达感情为目的的特定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属于赠与;有明确借款合意的属于借款;以结婚为目的、具有对价关系的大额财物则可能被认定为婚约财产。本案中,法院对同一段恋爱关系中的48笔转账"按性质分类处理",正是这一裁判逻辑的体现。
☑ 问题二:没有订婚仪式,能主张婚约财产吗?
能。法律对"婚约"的认定并不要求必须有正式的订婚仪式或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转款行为又是基于这一目的,即可能被认定为婚约财产。本案中,梁某多次向陆某提出结婚、陆某亦曾表示同意,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婚约。
☑ 问题三:婚约财产一定要全额返还吗?
不一定。现行司法实践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比例。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双方共同生活或交往时间的长短、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款项的实际用途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本案酌定70%,是综合上述因素的合理结果;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全额返还或更低比例返还的案例。
☑ 问题四:作为当事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对于男方:转账时应注意保留能体现"以结婚为目的"的聊天记录、录音或书面承诺,避免日后被对方主张为赠与;金额较大时,可以通过书面借条或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对于女方:若收到对方大额转款,应避免以"结婚"为由明示或暗示索要财物,否则将构成返还的有力证据。一旦关系出现变化,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
七、给每一位读者的忠告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记住:
◆ 恋爱期间的转账并非当然是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款项可被认定为婚约财产;
◆ 没有正式订婚仪式,不影响婚约财产的认定,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有结婚意向;
◆ 婚约财产不一定全额返还,法院会综合交往时间、过错程度、经济状况酌定比例;
◆ 520元等特殊金额的情感性转款,通常认定为赠与,不在婚约财产返还范围之内;
◆ 涉及大额转账,建议事先明确款项性质,留存书面依据,遇纠纷及时咨询律师。
恋爱诚可贵,法律需敬畏;转款留证据,分手少争议。
(本文依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撰写,当事人姓名均经处理)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果您在婚约财产或恋爱期间财产纠纷问题上遭遇困境,欢迎联系我们,让专业的力量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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