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岁男子和 28 岁女友相亲相恋一年五个多月,男主节俭且背负房贷,女方收入更高但属于月光族,两人消费观念差异巨大。谈婚论嫁时,男主提出让女方每月帮忙还 3000 元房贷,却不愿在房产证加对方名字,双方矛盾激化,女方提出分手。
分手不到两个月,前女友便结交了新男友,这让男主心生不满。他统计出恋爱期间一共为女方花费 7391 元(月均约 434 元,均为日常吃喝约会开销),想要追回全部钱款,还质疑对方的行为属于诈骗。律师核心解答
7391 元无法追回:这笔钱属于恋爱期间正常的小额日常开销,是自愿赠与,法律不支持分手后返还。
不构成诈骗:双方因观念不合正常分手,女方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分手后结交新对象是个人自由,和诈骗无关。
小科普
只有明确标注借款的转账、大额彩礼、贵重婚礼物件,分手后才可以依法追回;普通约会、餐饮等小额花费,一律无法索要返还。感情好聚好散,理性看待恋爱开销与分手。补充法律小知识
恋爱赠与的划分标准
无偿赠与(不可追回):日常餐饮、奶茶、电影票、小额礼品、520/1314 等寓意表白的转账;
附条件赠与(可追回):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彩礼、钻戒、汽车、房产等大额财物,未成婚可主张返还;
借贷(可追回):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明确为 “借钱” 的资金,属于民间借贷,和恋爱关系无关,到期可索要。
诈骗罪认定要点
成立诈骗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客观上使用了虚构身份、隐瞒事实等欺骗手段。
单纯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另寻伴侣,和诈骗没有任何关联。
婚恋相处建议
情侣之间消费最好量力而行,提前磨合消费观念。
谈及婚嫁涉及房产、金钱分担时,坦诚沟通,明确权责;
大额资金往来务必留存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