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根据法院公布案例改编
所涉姓名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江亦和与许予晴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交往恋爱、同居相处,一方给付另一方大额钱款,无明确日常小额赠与意思,且给付初衷为促成结婚登记的,依法认定属于彩礼性质款项。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一方主张返还的,符合法定彩礼返还情形,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江亦和与许予晴均系离异人士,网上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以结婚为前提交往并同居生活。交往期间江亦和多次通过微信向许予晴大额转账,款项给付初衷均为促成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江亦和起诉要求许予晴全额返还彩礼及日常给付生活费共计158000元。许予晴抗辩部分款项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销,部分钱款用于个人购车,同时主张同居期间意外流产,要求江亦和支付高额补偿并抵扣款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明确转账流水、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大额转款,认定为彩礼;日常小额经济往来、无交付凭证的现金支出,不予认定为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满足彩礼返还法定要件,收受彩礼一方负有返还义务。考量双方存在同居事实、相处时长、双方均存在感情破裂过错,未支持全额返还,结合案情酌定许予晴返还彩礼55000元。许予晴主张大额共同生活开支、流产损害赔偿,未能提交完整证据佐证,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不能以此拒还彩礼。江亦和自行取款无证据证明实际交付许予晴,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定,无权要求返还。
蔡开剑律师对各方当事人的建议
蔡开剑律师认为,婚恋交往中,区分彩礼、日常赠与、同居生活费:大额婚嫁目的性转账属彩礼,节日红包、小额日常花销属于无偿赠与,分手后不可主张返还。主张现金给付彩礼、生活费,务必留存收条、聊天确认记录、在场人证言等证据,仅有取款流水无法胜诉。未领证分手主张彩礼返还,法院普遍按照同居时间、过错大小、款项用途打折返还,极少判决全额退还。女方以同居开销、身体受损为由拒绝返还彩礼,必须提供医疗单据、消费凭证、聊天合意记录等扎实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