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了骗取他人钱财,竟冒充闺蜜身份与他人恋爱。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情回顾
毕某得知董某离异,假借将闺蜜“谌某某”介绍给董某来骗取财物。毕某以“谌某某”的身份与董某互加微信,将“谌某某”的照片发给董某,通过微信与董某聊天谈感情,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2022年11月至12月份,毕某用“谌某某”的身份,以买衣服、买手机、家人钱款被盗等各种理由向董某索要钱款共计63742元。后董某意识被骗,要毕某还钱。2023年1月至2月份,毕某陆续退还董某7166元后未再还款。董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报案,毕某归案后退赔了被害人董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他人身份,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5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及现实表现,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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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物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稿:熊悦
编辑:邹斌
校稿:曾乐辉
审核:廖仲卿
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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