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长沙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的问题。对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冰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长沙网友问:恋爱期间,曾向女朋友转账520元、1314元,此类转账均备注为“自愿赠与”。另有一笔1万元转账,未备注用途,双方曾口头约定以结婚为目的。现已分手,请问我可以要求返还吗?法律支持吗?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李冰律师答:
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赠与纠纷,赠与是否应当退还给赠与人,取决于该赠与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恋爱期间常见的赠与类型,通常包括: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②约定了明确用于双方共同所需用途的赠与,比如用于双方日后买房、买车等。
从描述来看,对方对该笔1万元的性质和用途,都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如果在后续恋爱过程中,对方并未基于双方合意使用这笔钱,也未将其用于双方事务(如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所需),是可以主张退还的。
此外,从单笔赠与金额看,该笔赠与已超过1万元,也已超出维持一般恋爱关系所必要的范畴,可以认为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大额赠与,主张对方予以退还。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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