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应对方要求频繁大额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无需返还”,但双方最终未能结婚,这笔巨额款项究竟能否追回?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为婚恋期间大额财产往来纠纷裁判提供指引。
2023年9月,刘强(化名)与王芳(化名)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同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
恋爱期间,王芳多次向刘强提及购房、购车、装修等婚嫁相关事宜。
每月收入5000元左右的刘强,陆续通过卖房、卖车、民间借贷、金融贷款等方式持续向王芳转账,直至自己因过度借贷出现征信逾期、无力继续筹资。巨额负债导致刘强深陷债务危机,多家金融机构、出借人通过起诉、催收等方式向其追责,双方恋爱关系也因此终结。
2025年,刘强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王芳返还全部款项141.82万元。
一审庭审中,王芳没有出庭,她提交材料辩称,款项是恋爱期间刘强的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确定婚恋往来资金性质,需结合给付目的、款项金额、给付人经济能力、资金用途、双方沟通记录综合判定。
本案中,转账均发生在双方筹备婚房、婚车、装修阶段,款项用于婚嫁相关支出,金额远超普通恋爱日常消费、节日赠与范畴,具备婚约财产属性。
针对部分转账备注“自愿赠予,无需返还”的争议,法院认为,该备注与刘强的收入水平、巨额借贷的资金来源严重相悖,是刘强为推进婚约、满足对方要求的被动表述,并非真实、自由的赠与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认定为无偿赠与。
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王芳以愿意结婚为条件向刘强不断索要财物,其目的在于使刘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作出财产赠与行为,王芳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审法院综合相关证据后,判令王芳返还刘强款项118万余元。
王芳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区分彩礼婚约财产与普通赠与,核心是主观婚嫁合意与客观给付特征。
本案中,双方恋爱伊始具备结婚合意,王芳主导婚房、婚车筹备,所有资金往来均围绕结婚展开。而后双方相处模式失衡,王芳主动索财、持续催款,逼迫刘强透支、借贷筹资,在刘强无力负担后仍不终止,刘强的转账行为均为被动给付,并非自愿赠与。结合客观情况,本案中“无条件赠与”备注不具备真实法律效力,一审定性准确。
刘强已提交完整证据链,完成全部举证义务。王芳主张款项为无偿赠与,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指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王芳以结婚为条件持续向刘强索取巨额资金,透支对方经济能力、迫使对方背负高额债务,仅满足自身物质需求,消极回避见家长、登记结婚等核心婚嫁流程,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巨额款项理应返还。综上,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编辑:张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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