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未明说赠与≠借款?乌鲁木齐水磨沟法院50万婚恋财物判例释法
一、案件完整经过(法治日报2026年6月公布典型家事案例)
(一)人物与两段交往阶段
原告:刘某,被告:王某
婚内婚外交往阶段:刘某与原配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发展婚外关系。
2022—2023年,刘某在未告知配偶、未经配偶同意的前提下,持续向王某转账、赠送贵重首饰、手机等财物,婚内给付财物合计27.6万元。
二人交往期间,刘某始终主动付款,王某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大额消费、劝阻转账。
离婚后恋爱馈赠阶段:2023年底刘某与前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刘某仍与王某保持恋爱关系,继续主动转账、购置礼品赠与王某,离婚后新增财物给付金额22.7万元;两段期间累计赠与钱款、实物总价值50.3万元。
纠纷起因与起诉诉求:二人恋爱关系终止、正式分手,刘某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全部50.3万元款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赠与条件不成立;且转账时双方从未明确说过是无偿赠与,无借条、无借款约定,应当推定款项为借款,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全额返还50.3万元。
(二)双方庭审核心抗辩意见
原告刘某主张
所有转账没有口头、文字备注写明“自愿赠与不用返还”,不能直接认定为赠与;款项均是基于双方婚嫁预期支出,现分手无法成婚,要么按借款全额返还,要么按附结婚条件赠与返还全部财物。
被告王某答辩
全程所有钱款、礼物均是刘某主动给付,自己多次拒收大额转账并劝阻其大额开销;双方从未商议订婚、见家长、登记结婚事宜,不存在“以结婚为前提给钱”的合意;婚内部分款项是刘某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本人无权主张追回;离婚后属于正常恋爱自愿示好,属于无偿情谊赠与,分手无需返还。
二、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完整判决逻辑与结果
法院将案涉50.3万元财物拆分婚内赠与、离婚后恋爱赠与两部分分别裁判,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全部诉讼请求,王某无需返还任何钱款、实物,裁判分两层说理:
(一)婚内27.6万元财物:赠与行为无效,但原告刘某无权主张返还
婚内刘某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该赠与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无效。
财产受损主体是刘某前妻,只有原配妻子有权另行起诉王某追回婚内赠与款项;刘某作为婚内出轨、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过错方,不具备本案主张返还婚内财物的诉讼主体资格,该部分诉求直接驳回。
(二)离婚后22.7万元恋爱转账、礼品:属于无偿情谊赠与,不构成借款,亦不成立附结婚条件赠与
针对刘某核心疑问:“转账时没有明确说是赠与,是不是就能认定借款?分手就能要回来?”法院明确否定,裁判要点:
无借贷合意,绝对不能推定借款
认定民间借贷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双要件。
本案所有转账记录、完整聊天记录中,没有任何一处王某提及“借钱、周转、到期还款”,无借条、无还款承诺、无转账备注“借款”,完全不存在借贷合意。
仅有转账流水,不能反向推定是借款。
未明确说“赠与”,不代表不是无偿赠与,生活行为可直接推定赠与。
法律并未要求赠与人必须口头明确表述“这是赠与、不用还钱”才成立赠与。
刘某全程主动转账、主动购买礼物,王某多次劝阻大额支出仍持续给付,资金用于日常约会、节日示好、添置穿戴用品,符合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无偿支出特征,法院直接推定为普通情谊赠与。
无法举证“以结婚为给付条件”,不支持附条件赠与返还主张
附结婚条件赠与有严格举证标准,不能仅凭付款方事后单方想法认定。
本案无聊天记录、语音、书面约定证明双方商议婚嫁、约定“不结婚就退钱”,不存在附生效/解除条件的合意;刘某仅以“没说赠与、最后分手”倒推附结婚条件,无客观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终审结论
两段款项均无返还基础,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适用核心法律规定
(一)民间借贷认定规则(解答核心问题:不说赠与≠默认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司法适用标准: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是双方达成借钱还款的合意,举证责任在主张“是借款”的一方;仅有转账流水,无借贷合意证据,法院一律不认定为借款。
(二)赠与合同基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裁判解读:钱款转账、实物交付完成后,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普通无偿赠与无法单方撤销;只有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或附结婚条件赠与未达成条件,才能主张返还。
(三)附条件赠与认定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家事裁判细化标准:恋爱大额转账要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必须有双方共同认可婚嫁安排、约定款项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不结婚需返还的客观证据,单方事后主张不能成立。
(四)婚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适用本案: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但财产返还请求权专属无过错配偶,出轨方无权自行起诉追回。
四、结合本案解答两大高频误区
误区1:只要转账没明确说“赠与”,分手就能当成借款要回来?
结论完全错误
借款需要双方达成“借钱要还”的共识,不是靠付款方事后单方面定性。
本案刘某没有任何借贷证据,即便全程没有说过“这是送你的不用还”,法院根据主动转账、恋爱示好的行为,直接推定无偿赠与,不会认定借款。
只有聊天记录、借条、备注写明“借款”,证明对方主动借钱、承诺还款,才能按民间借贷追回。
误区2:只要恋爱分手,大额转账一律能按附条件赠与要回?
结论不成立
附结婚条件赠与有严格举证门槛:必须双方沟通过订婚、领证、婚房彩礼等婚嫁事宜,明确资金用于结婚。
像本案中双方从未谈婚论嫁、仅有单方大额付出,即便金额高达几十万,也只能认定普通恋爱赠与,分手无权索要返还。
只有转账时双方明确约定“这笔钱是彩礼/婚房出资,不结婚就退还”,分手后法院才会酌情判决返还。
五、法官风险提示(乌鲁木齐水磨沟法院配套释法)
区分婚内赠与与单身恋爱赠与
婚内切勿私自向婚外异性大额转账,该赠与大概率无效,但只有配偶有权追回,付款过错方自身无法起诉要钱;单身恋爱期间大额支出,提前通过聊天文字明确资金性质(借款/结婚彩礼赠与/无偿赠送),留存证据避免纠纷。
大额出借资金,固定借贷合意证据
转给对象的款项若为借款,务必提前文字确认借款、还款时间,转账备注“借款”;无任何文字约定的大额转账,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借款。
以结婚为目的大额给付,提前留存婚嫁合意证据
转账时在聊天中写明“该笔款项用于咱们婚后买房/彩礼,未登记结婚全额返还”,形成完整证据链,分手时才能主张返还;仅靠事后口头主张“是结婚钱”,法院不会支持。
小额情感支出无法追回
恋爱期间520、1314特殊红包、节日礼物、日常吃喝玩乐开销,无论是否说明赠与,司法实践统一认定无偿情谊赠与,分手起诉返还一律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