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一个“恋爱协议”,如下图,分析一下有效无效。
主要条约:
“若甲方提出分手,需要向乙方支付补偿作为分手费。”
分析:
恋爱协议主要约束情感、婚恋自由,而“忠实义务”是对合法夫妻的约束,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对情侣之间的忠诚度做出规制。该协议是基于感情和道德的一种约束,其本质是一种道德约束而非法律义务,且该“分手费”“分手补偿”与我国民法典“婚恋自由原则”相违背,应属于无效的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协议无效,如果甲方自愿给付了“分手费”,可以视为自愿赠与,事后反悔不可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如果甲方支付,法院也不会乙方支持索要,因为属于无效协议。
“所以能不签还是不签,签了没啥用,纯伤感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