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当初一起买的房子,房款退给谁?
法律小故事:
阿木和阿子是两个从大一开始就相恋的同学,大学毕业后,两人决定共同生活,一起出钱买房。
后来,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阿木觉得实在是忍受不了阿子的生活习惯,于是,决定和阿子分手。
但是,分手是一件小事情,之前一起出钱买房的事情可不是一件小事情。
两人耐着性子,商量过后,决定不要这套买下的房子了,要求退房。
好在当初合同签得好,A公司也好说话,准备给两人办理退房。
然而,答应退房是一回事,怎么退还购房款又是另外一回事。
A公司见阿木和阿子对于谁应该拿到多少退还的购房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又看了看,由于房子还没办理产权登记,无法确定阿木和阿子之间的购房份额,所以,A公司迟迟没有把房款打到阿木和阿子的手里。
*A公司问:这退还的购房款,我们究竟是应该给阿木,还是给阿子?如果分别给的话,这个比例怎么算?

尽量用大家能听懂的大白话聊一聊:
由于在这件事情中,阿木和阿子属于连带债权人,而且他们之间对于这个债权的份额难以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所以,A公司可以把这退还的购房款全部打给阿木,也可以全部打给阿子。
分别给的话,分别给两个人多少比例都可以,只要总数没错,对于A公司来说没有区别,A公司可以随意自行决定。
在A公司把全部的购房款都返还后,对于谁拿的多,谁拿的少,要不要问对方讨回来,两人份额一人一半这些事情,属于阿木和阿子之间的追偿问题,与A公司就没有关系了。
(注:本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仅供参考。更多答疑,你关注我后,请直接私信联系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