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男女交往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并不能一概而论。
在一起真实案件中,男方与女方通过短视频平台认识后添加微信。此后,男方向女方多次转账,累计金额30242元。双方关系结束后,男方以女方索财、欺骗、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全部款项。
但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全部诉讼请求。
从判决思路看,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明确的借贷合意。
恋爱期间转账,要想按照民间借贷要求返还,不能只有转账记录,还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必须证明:
一方是借钱,另一方也认可这是借款,并存在返还义务。
如果聊天记录中没有借款表述,没有还款期限,没有催还记录,也没有对方承诺返还,单纯转账很难被认定为借款。
第二,案涉款项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
如果转账具有彩礼性质,或者明显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分手后可能涉及返还问题。
但本案中,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多次提到只是朋友关系,并没有明确进入谈婚论嫁阶段。案涉款项也并非典型彩礼、大额见面礼、购房款、订婚款等。因此,法院没有将其作为婚约财产处理。
第三,转账备注对案件定性影响很大。
本案中,部分款项备注为“自愿赠与”“520快乐”“节日快乐”“赔礼道歉”等。法院据此认为,款项具有较强的情感表达、礼物赠与属性。
尤其是“自愿赠与”这种备注,对出款方非常不利。因为备注本身就是对款项性质的确认。后续再主张这是借款、被骗转账,就需要承担更高的举证压力。
第四,主张对方欺诈,必须有完整证据链。
男方主张女方以“考验诚意”“证明真心”等方式诱导转账,但法院并未采纳。原因在于,法院不能仅凭一方陈述,就认定另一方存在诈骗或恶意索财。
在民事案件中,主张欺诈的一方,需要证明对方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自己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因此处分财产。如果证据不足,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本案的裁判逻辑,对类似案件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恋爱转账返还案件,法院通常不会简单按照“谁转的钱谁吃亏”来判断,而是会综合审查双方关系、转账金额、转账频率、备注内容、聊天记录、款项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借款、婚约、欺诈等特殊情形。
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不是事后怎么解释,而是事前怎么留证据。
如果确实是借款,请明确备注“借款”,并让对方确认还款时间。
如果是彩礼或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要保留双方谈婚论嫁的证据。
如果怀疑对方婚恋诈骗,要及时保存完整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见面记录、身份信息及报警记录。
恋爱中的转账,很多时候输的不是法律,而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