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董说法017|网红曝光诸多男星“恋爱经历”:是“正义爆料”还是侵权“雷区”?
近日某网红再次引爆热搜——她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多张疑似偷拍男明星的照片、私人视频通话截图及私密聊天记录,其中一张视频通话截图被网友指出画面右下角疑似出现艺人A身影。而就在半年前,她刚刚因连续爆料与多名男顶流艺人存在私密关系而被全网封禁。这一次A艺人工作室紧急回应:“针对豆瓣、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各大平台上对A先生私生活的大规模造谣与诽谤,我工作室已委托律师依法固定证据数十条,同时已经进入相关法律程序中。”网红曝光明星“恋爱经历”“私密关系”,究竟是行使言论自由、揭露真相,还是踩踏法律红线?笔者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从正反两面系统梳理这一问题,供各位参考、讨论。一、事件背景:网红的“爆料风暴”
据媒体报道,网红B在社交平台连续爆料与男顶流艺人存在私密关系,自称因多名男艺人“把自己当玩物”导致自己患上严重抑郁症。对此,多位明星工作室火速辟谣。艺人A工作室连发声明,斥责“大规模造谣诽谤”,宣布完成区块链存证并启动法律程序。艺人C工作室发文称“针对各平台不实信息已取证并委托律师处理”。其他明星工作室纷纷发文辟谣。网红B再次放出预告预热,核心指向仍是曾被指用AI合成图碰瓷的艺人A。对此,笔者认为,公众人物仅工作公开领域隐私适当受限,私下聊天、视频画面属于法定隐私;伪造影像以及编造不实私生活信息,符合名誉侵权、诽谤的认定要件。二、法律框架:名誉权与隐私权的核心规定
在分析网红曝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前,有必要先厘清相关法律框架。(一)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侮辱和诽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从四个要素进行判断: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二)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私下聊天记录、视频通话截图、非公开合照等,属于严格受保护的私密信息。(三)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特殊规则
娱乐明星虽是公众人物,但同样依法享有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公民权利。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非全盘放弃,仅公开工作行程、公开活动可以被拍摄讨论。公众人物对舆论监督有一定容忍义务,但这种容忍不等于私生活可以被随意扒取、伪造造谣。三、正方论证:网红曝光行为构成侵权
从法律角度分析,网红某B曝光男星“恋爱经历”的行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侵权。(一)捏造不实信息,构成名誉权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如果网红捏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散布导致相关人员社会评价降低,有可能损害其名誉权。在某B事件中,多位明星工作室均指其为“不实信息”“造谣诽谤”。如果在发布照片的同时,捏造恋爱、不正当交往等不实情节,刻意降低艺人社会评价,已经满足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二)未经许可公开私密信息,构成隐私权侵权
私下视频通话截图、非公开合照、私密聊天记录,属于严格受保护的私密信息,任何人不得私自截取、全网公开传播。即便影像来源为私下合照,未经本人许可擅自对外公开发布,同样侵犯肖像权;用AI技术合成伪造人像,更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在张某诉樊某隐私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张某将其与樊某的《离婚协议》公布,涉及婚姻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信息,属于不愿或不便为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构成隐私权侵权。判决张某向樊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这一判例充分说明,即便是公众人物之间的私密信息,未经同意公开同样构成侵权。(三)情节严重可能涉嫌诽谤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某B的爆料信息在各大平台引发全网热议,相关话题登上热搜榜,浏览量远超上述标准。笔者认为,该网红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删除帖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等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诽谤罪。(四)司法实践:大量判例支持明星维权
案例一:蔡某诉“超能摄影阳阳”“懂瓜呱”等名誉权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2024)沪0117民初14727号判决,认定三被告捏造不实信息、公开发表诽谤性言论,构成对蔡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等侵权责任。链接:https://www.sohu.com/a/880000000_1211243712025年4月12日,法院判决祁某某在《上海法治报》等媒体刊登道歉声明,承认侵权行为对王某名誉及社会评价造成严重损害,并承诺停止传播虚假内容。链接:https://static.cdsb.com/micropub/Articles/202504/xxxxx.html(注:可检索公开报道)2024年9月至10月,被告杨某使用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针对黄某的不实内容及侮辱性言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关对原告婚姻状况的陈述缺乏事实根据,相关言论具有明显侮辱性质,贬损原告人格。2025年5月6日,被告遵照生效判决在涉案微博账号中发布致歉信向黄某公开致歉。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xxxx(可检索“黄晓明诉杨某”获取)被告在其注册、运营的微博账号中发布针对萧某的诽谤/侮辱内容,被主审法院判定构成对萧某名誉权的侵犯。(详见公开裁判文书)这些案例清晰表明:无论爆料对象是顶流明星还是一般公众人物,捏造事实、散布诽谤言论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四、反方论证:网红曝光行为可能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当然,并非所有曝光明星“恋爱经历”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在特定情形下,曝光行为可能因符合法定条件而不承担侵权责任。(一)爆料内容属实且未严重侵害隐私
如果网红爆料的内容属实,且未严重侵害他人隐私,可能属于合法行使言论自由与监督权,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名誉权侵权以“侮辱、诽谤”为构成要件,如果曝光的是真实信息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则不满足“捏造事实”的侵权要件。例如,如果网红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与某明星确实存在恋爱关系,且仅陈述客观事实、未进行贬损性评价,则可能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但即便如此,仍需注意隐私权的边界——即便是真实的隐私事实,未经允许公开传播也可能构成隐私权侵权。(二)公众人物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对于社会舆论和媒体报道的容忍度应当高于普通民众。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议论和评价属正常现象,即便偶有疏漏,也不能轻易认定为侵权。在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或名誉权是否受侵害的司法认定上,应当把握与社会上一般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是否受侵害的有所区别的判断标准。当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如果曝光内容涉及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当适当让位于舆论监督。(三)以“吃瓜”为名的合理评论可能不构成侵权
如果网友或自媒体仅对明星已公开的恋爱动态进行合理评论,可能不构成侵权,因为公众人物对社会评价的容忍义务更高。纯粹的事实陈述——如“某明星与某网红曾被拍到同框”——如果未进行贬损性评价、未捏造不实情节,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但需注意,“吃瓜爆料、博取流量”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炒作明星隐私,难以获得法律的豁免。五、综合评析:边界的核心在于“真实”与“善意”
综合正反两方面的论证,笔者认为,网红曝光男星“恋爱经历”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两点:内容的真实性与行为的善意性。第一,内容是否真实。 如果曝光内容纯属捏造(如某网红B被指使用AI合成图),则毫无疑问构成名誉权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诽谤罪。如果内容属实,则需进一步考察是否侵害隐私权。第二,行为是否善意。 如果曝光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揭露违法行为)、出于善意,则可能在法律上获得一定程度的豁免。但如果是以博取流量、炒作牟利为目的,则难以获得法律保护。第三,私密信息的边界。 即便是真实信息,如果属于他人的私密信息(如私下聊天记录、视频通话截图等),未经同意公开传播仍可能构成隐私权侵权。公众人物虽然对公开活动信息负有较高容忍义务,但私下通话、非公开合照等仍属于严格受保护的私密信息。六、实操建议
(一)对网红的忠告
- 切勿捏造事实。 编造明星绯闻、用AI合成照片“碰瓷”,不仅面临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诽谤罪。
- 谨慎公开私密信息。 私下聊天记录、视频通话截图、非公开合照等,未经允许不得公开传播。
- “吃瓜”不是免责牌。 博取流量、炒作牟利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平台删除账号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二)对明星的维权建议
- 及时固定证据。 发现不实信息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 依法启动法律程序。 可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可提起名誉权、隐私权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注意刑事追责可能。 对于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可考虑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三)对普通网友的提醒
不要盲目转发扩散不实截图,避免承担连带侵权风险。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一次转发都可能成为侵权证据的一部分。结语
网红曝光男星“恋爱经历”,看似是一场“吃瓜盛宴”,实则是法律边界的严肃拷问。从正面看,公众人物确实负有比普通人更高的容忍义务,社会舆论对明星的监督也有其正当性。但这绝不意味着明星的隐私可以被随意扒取、私生活可以被任意伪造造谣。《民法典》明确保护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明星也不例外。从反面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开私密信息的行为,无论包装成“爆料”还是“正义”,恐怕都难逃法律的制裁,诸多案例已经清晰地昭示了这一点。网络爆料不能以“吃瓜”为名突破法律底线。人格尊严人人平等,明星不自带“隐私豁免权”。靠编造私密绯闻炒作,看似短期收获流量,后续大概率面临诉讼追责。给网红的一句话: 流量诚可贵,自由价更高。若为法律故,二者皆可抛。给明星的一句话: 法律是你们最坚实的后盾——拿起法律武器,让造谣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给网友的一句话: 理性“吃瓜”,不传谣、不信谣——你的每一次克制,都是对法治的尊重。1、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2、《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董芳华,联系方式18561603237,中共党员,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独立执业律师,现任平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崂山区司法局法律顾问,青岛市新阶层会员;自从业以来,董芳华律师主要为平度市人民政府、越秀集团、广州皇上皇集团、龙湖青岛区域置业公司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青岛双星名人集团、中国林业物资集团上海分公司、大唐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青岛涵碧楼酒店、青岛鼎林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诉讼类法律服务,在处理公司股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刑事业务等领域深耕。除平日的诉讼案件积累了办案之外,董芳华律师也积极在所内、所外发表文章,个人撰写的“《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文章被省律协选用,并在公众号发表;在业余时间董芳华律师也积极参加各类所内和社会活动,在“2023 年众成清泰青岛区域律师辩论赛”中荣获个人优秀辩手奖,参与录制青岛政协与青岛日报社共同主办的《“琴岛协商·倾听与商量”》节目,倾听为民服务的多项政策及居民反馈建议后的跟进措施。从业以来,董芳华律师努力工作、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秉持“用心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将每一个案件做到极致”执业理念,力争成为“诚信热心、认真负责、细心细致、优质高效、追求卓越”的青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