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但处于恋爱中的男女,你侬我侬时互有转账,即便是借款,但可能谁也不好意思说“打个借条”。
可一旦分手,当初那些甜蜜的转账可能就变成了糊涂账。一方说“那是借给你的”,另一方说“那是你自愿给我的”,庭上庭下往往各执一词。
那么,恋爱期间双方没有“打借条”,能不能将相关转账认定为借款主张返还?
微信公号“广西高院”发布《情侣交往期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一文认为: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交付的事实,鉴于原、被告存在情侣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在恋爱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出具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或提供借款意思表示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但应综合具体案情,除特殊意义的金额或维持恋爱关系的支出以外相对额度较大的转账款项,如另一方无证据证实具体用途,应认定为借款为宜。”
在该案中,法院将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所支出的2000元以下的金额认定为赠与,超出2000元的金额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的,认定为借款。
也就是说,法院理解恋爱关系中不打借条是正常的,不会因此一概否定借贷关系。一、认定借贷关系的两个要件。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通常法院会重点审查两个要件:
第一,借贷合意。即双方就“这笔钱是借款”达成了一致。通常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或者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到“借”“还”等相关表述。
第二,款项交付。即出借一方实际把钱给了借款人,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记录或现金交付等都可以证明。
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有转账但没有借贷合意,可能是赠与;有合意没交付,借贷关系不成立。
问题在于,恋爱关系中的转账,恰恰卡在第一个要件上。
二、恋爱关系的特殊性:法院怎么处理?
(一)起点:不要求必须打借条。
- 承认特殊性——情侣之间不打借条是正常的,不能因为没有借条就一概否定借贷关系;
- 排除两类——特殊含义金额(520、1314等)先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以及维持恋爱关系的日常支出。
- 大额转移举证责任——剩下的“相对大额”的转账,如收款方说不清用途,则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在赵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陕04民终1020号)中,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认为其通过某平台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借款,但未提举其与被告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存在借贷事实的有效证据,且双方经济频繁往来均系恋爱期间。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人)作为出借人提供了某平台、支付宝等转账凭证为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被上诉人)辩称双方曾系情侣关系、期间存在频繁转账、上诉人(原告)转账系赠与,被告(被上诉人)应当对其该节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二审法院进一步将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的转账,依据金额大小划分为:1️⃣“生日快乐”“爱你一生一世”等有备注的转账或转账金额为521、520类特殊金额的转账,认定为”赠与“;2️⃣低于1000元的双方转账,认定为系共同支出或赠与;3️⃣高于1000元、无明确备注的转账,认定为借款。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法院将“1000元以上”认定为“相对大额”的转账,在被告单纯抗辩系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的,认定其为借款。实务中,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对此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比如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将门槛认定为“2000元以上”。但无论门槛多少,核心规则是一致的:大额无备注转账,收款方说不清用途,就可能被推定为借款。
(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替代借条。
即使没有借条,只要微信聊天记录中能看出双方有“借”的意思表示,且与转账记录对应,法院就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审查通常是比较严格的,比如要求聊天记录必须完整连贯、真实未篡改且主体身份明确,并清楚记载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核心要素。但如果是单独或分离的“借我点钱”表述加上一笔转账,或是一方在事后主张“还款”但另一方否认或未明确回应的,则未必会直接认定为借款。
(三)即使有借条也未必就是借款。
在高某与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3)辽02民终9号)一案中,分手后,女方持《借款协议书》起诉男方要求还款。按常理,有借条应该没问题吧?但二审法院却改判驳回了诉讼请求,理由有三:
- 无借贷合意。《借款协议书》签署时间以及内容存在多处矛盾,原告未给予合理解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涉《借款协议书》系双方因恋爱关系而产生的分手费,系因情感债务转化而来,而非存在借贷合意。
- 无实际交付。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证明款项支付行为发生,并不能有效证实支付的原因及转账资金的实际用途,因不具有明确指向性,故无法认定系案涉《借款协议书》所涉款项。
可以看出,法院经过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该借条的出具更符合“另有隐情”——在同居期间,情侣之间出具借条可能出于表达忠诚、补偿等非借贷目的,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借贷关系。
因此,借条只是证据之一,不是唯一依据。法院会结合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资金流向、双方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是在恋爱关系中形成的借条,也如上述案件一样,可能因为“出具背景或细节矛盾存疑”等而效力被打折扣。
三、法院审查的三层逻辑。
综合以上案例,法院在审理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时,通常遵循以下三层审查逻辑:
第一层:有无借贷合意?
这是最优先的判断。有借条的看借条,没借条的看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如果出现明确表述,且与转账金额、时间对应,直接认定借贷关系。
如果既没有借条,聊天记录中也没有任何借贷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借贷关系——除非进入第二层。
第二层:无合意的,按金额性质分类。
- 特殊含义金额(520、1314等)——一般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无需返还。
- 日常消费支出(代付餐费、购物款、车辆充电费等)——一般认定为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
- 共同生活支出(同居期间的房租、水电等)——不属于赠与或借款,系共同生活支出。
- 大额无备注转账——举证责任转移!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收款方:收款方需要证明该笔款项系赠与或其他性质,否则推定为借款。
总结:有合意看合意,无合意看金额,大额无证据则举证转移。
四、附条件赠与:不能忽略的另一条路。
除了“借款 vs 赠与”的判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附条件赠与。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如果具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隐含条件——比如彩礼性质(“婚约财产纠纷”)、购房款、购车款等——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收款方应予返还。
这类返还请求的基础不是“借款”,而是“附条件赠与在条件未成就时的返还请求权”。
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徐有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认为,“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最终,法院支持了徐有成要求返还52万元的主张。
五、实务建议。
对于转账一方来说,要注意:1.大额转账包括大额赠与务必备注;2.保留聊天记录;3.现金交付要留痕。对于收款一方来说,则要注意:1.收到大额转账后主动确认款项性质;2.大额款项的花销留痕。如果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保留消费凭证;3.被起诉后要积极举证,千万不要觉得恋爱期间的钱法院不会判还——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系一般赠与或共同支出,法院可能直接推定为借款。合作邮箱:madenggao1991@163.com作者简介:马登高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擅长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可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合同审查、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如有法律需求,可添加马律微信,并请备注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