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南湖法院审理的这起赠与纠纷持续引发全网热议:男子小王与女子小美相识交往,短暂同居后斥资七万余元,购置钻戒、品牌耳环赠予对方,小美收下贵重礼品后,社交平台标注恋爱状态,交往对象却并非小王,随后直接失联拉黑。小王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一审法院最终驳回全部诉请。这份判决看似严格援引《民法典》赠与规则,却机械割裂法律条文与生活常理、公序良俗之间的联系,裁判逻辑存在明显短板,一旦形成示范效应,将持续冲击本就脆弱的婚恋生态,挫伤普通人正常恋爱、择偶、组建家庭的意愿。
一审裁判的核心逻辑存在难以回避的双重偏差。法院认为,恋爱属于人身情感关系,不能作为赠与所附义务,将案涉财物定性为无偿赠与,同时认定不属于彩礼范畴,故而受赠人无需返还。但裁判者陷入了非黑即白的思维误区,简单将“附恋爱义务”和“赠与蕴含婚恋期待”混为一谈。法律固然禁止把感情、恋爱当成交易对价,不能强制要求一方“收礼必须谈恋爱”,但不能由此推定,所有追求阶段的财物交付一律属于无条件无偿赠与。价值七万余元的钻戒、首饰,早已脱离日常约会、节日小礼物的人情范畴,远超普通情感表达的合理尺度。结合交往背景不难判断,小王送出贵重饰品,根植于建立稳定亲密关系的合理期待,这是普通人普遍认可的社会共识。
法院片面套用赠与完成即所有权转移的条文,无视赠与背后客观存在的预期基础,忽略受赠人收下大额财物后立刻另寻他人、失联躲避的失信事实,单纯以“避免感情交易化”为由全盘驳回诉求,本质是用形式上的合法,掩盖实质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忽视。更值得商榷的是,裁判简单划定彩礼与普通赠与的边界,只有明确指向登记结婚的财物才算彩礼,追求阶段带有发展婚恋意图的大额财物,直接划入不可追回范畴,这种一刀切标准,和全国各地大量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出现明显割裂。多地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都会结合金额大小、双方收入水平、财物属性、交往经过综合权衡,区分小额爱意馈赠与大额贵重财物,兼顾双方公平,而本案判决选择了最僵化的裁判路径。
这份判决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的隐性伤害不容低估。法律设立赠与制度,保护正常人际往来,但绝不应当成为借交往之名占有他人大额财产的避风港。当公众看到一方坦然接受价值不菲的礼物,随后迅速断绝联系、另寻伴侣,最终无需承担任何返还责任,大众朴素的公平感受会直接落空。现实中,大量“以交友为名义收受贵重礼品”的行为,将会获得消极示范。一部分人会利用这种裁判漏洞,持续接受追求者大额财物,一旦对方提出进一步交往便抽身离开;真心付出的普通人,却面临财物损失维权无门的风险。诚实信用是民法基本原则,受赠人明知对方基于婚恋期待交付大额财物,若无继续交往意愿,本应拒绝收受贵重物品,或是在关系无法延续时主动返还,而本案判决未能对这种失信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长远来看,僵化的裁判思路,持续加剧当下本就紧张的婚恋焦虑,与鼓励适龄人群婚恋、优化人口发展环境的宏观导向背道而驰。如今年轻人面临生活成本压力,婚恋本身充满不确定性,不少人早已顾虑投入风险。如果司法裁判释放这样一种信号:大额贵重礼物送出之后,即便遭遇对方收礼失联、蓄意回避,钱款财物也难以追回,势必催生普遍的防御心态。越来越多人在交往过程中选择“捂紧钱包,拒绝投入”,害怕真诚付出换来财产损失。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往离不开适度物质表达,当物质投入被贴上极高风险标签,正常的追求、交往模式都会受到冲击,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的成本持续走高。婚恋市场信任链条一旦断裂,年轻人恐婚、畏于投入的情绪会进一步蔓延,不利于健康婚恋氛围形成。
我们并不主张恋爱期间所有花费都可以随意索要返还,也坚决反对将情感商品化,日常小额馈赠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司法裁判追求的从来不是机械适用法条,而是情理与法理的平衡。《民法典》在条文之外,同样确立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所有裁判活动都应当统筹兼顾。面对追求阶段大额贵重财物纠纷,法院应当构建分层审查标准:区分日常小额礼物与远超生活水平的贵重财物,查清双方交往过程、当事人赠与的真实意图、受赠人是否存在刻意利用对方期待获取财物的情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裁量。
一纸判决不止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更承担着价值引导的功能。司法应当守护普通人真诚交往的底气,既不鼓励财物捆绑感情,也不能纵容借交往之名侵占他人财产。唯有兼顾法律条文与社会常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才能让每一份判决兼具法律力度与温度,守住社会信任的底线。期待同类案件能够形成更加统一、兼顾情理的裁判尺度,不让真诚者承受无底线的损失,不让失信者轻易规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