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恋财产纠纷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恋爱同居期间,应对方要求备注自愿赠与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百万级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权威的司法裁判标准,对全国同类婚恋财产纠纷具有极强参考意义。
一、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刘强、王芳2023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存续期间,王芳持续以购置婚房、婚车、房屋装修等婚嫁事宜为由,要求男方大额出资。
男方月固定收入仅5000元,无大额自有闲置资金。为达成缔结婚姻的目的,当事人通过变卖房产车辆、亲友借贷、网络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自2023年11月至2025年2月,累计向女方转账141万余元,且按照女方要求,部分转账备注: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后续因巨额债务压力,男方遭遇多方催收、起诉,双方感情破裂、婚约解除。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
女方抗辩理由:转账已备注自愿赠与,属于无偿民事赠与行为,依法无需返还。
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款项属于婚约附条件赠与,判令女方返还118万余元。
二、法院核心裁判逻辑
1、赠与性质不能仅凭单方备注认定
赠与合同成立的核心是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百万资金来源于变卖资产、借贷网贷,与男方5000元月薪严重不符,明显不符合普通人无偿赠与的生活常理。
2、案涉款项全部具备彩礼属性
所有大额转账均指向婚嫁购房、购车、装修,给付目的唯一且明确:以登记结婚为前提,属于典型的附义务、附条件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661条、第1042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附婚姻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就,受赠方必须返还财产。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女方长期、持续性索要远超对方能力的巨额资金,属于借婚恋名义索取财物,违背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司法实务启示
1、恋爱期间大额婚嫁出资,即便标注自愿赠与,不产生免责效力;
2、小额情谊赠与不可追回,但透支生活、借贷卖房式大额转账,一律可依法维权;
3、婚恋财产纠纷,聊天记录、资金来源、转账用途是胜诉核心证据。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规则,被一句“备注就不能退”劝退,白白损失几十万、上百万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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