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甜蜜,情侣间互相给予对方财物极为平常。若感情一旦破裂,给对方的钱、送对方的物,是赠与,无偿给了对方,还是借给,可要求返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的大家,今天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一次讲明白。
一、若想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缺一不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财物给予对方仅满足交付这一事实,但并没有“借贷合意”,即一方要借,一方愿给的意思表示,表现形式为借条、借据等。恋爱期间,情感密切,互给财物往往也不会有借条、借据,法院首先推定赠与,不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赠与、附条件赠与、民间借贷三种情形,三种结果。
1.赠与:520元、1314元等特殊寓意转账一般认为是赠与行为;恋爱期间日常小开销、小礼物正常产生,亦属无偿赠与;日常零花、生活开销,无证据证明存在还款合意的,一般也认定为赠与。
2、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是附条的,当条件不能成就时,给付方有权主张返还财物。
3.民间借贷:符合借贷关系要件的真实借贷关系,依法应当返还。
三.举证责任: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四、郭律建议
1.日常小额往来无需过度计较,爱情需要真情。
2.大额资金往来、贵重财物给付确需理性对待。
3.分清情感、法律两笔账,为法律账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