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蜜恋爱时,发红包、微信转账、代付消费是常态。可一旦感情破裂,当初的“糊涂账”往往就成了双方对簿公堂的焦点。
如果交往期间陆陆续续给对方转了十几万,分手后能不能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全额返还?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究竟是怎么划分“感情赠与”和“合法借贷”的?
来看这起真实案例。
一、 基本案情
范某某与张某某原本是情侣,交往期间微信资金往来频繁。
2022年一年间,范某某累计向张某某转账十余笔,合计金额116600元。转账时,范某某均未备注款项性质,双方当时也没有明确约定这是借款。
后来两人分手,对交往期间的经济账目进行了清算。经协商,张某某自愿给范某某写下了一张5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
然而到期后,张某某一直没还钱。范某某催要无果,直接将张某某告上法庭,主张恋爱期间的116600元全部都是借款,要求张某某全额归还。
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要结合双方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特征、借贷合意以及事后的结算行为综合认定。
1. 未明确约定的日常转账,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范某某主张的116600元虽发生在恋爱期间,但双方并没有就每一笔转账单独达成借款约定,也没有明确的还款承诺或用途说明。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带有明显的情感属性,情侣间为维系感情发生的日常转账和经济支持,在没有明确借贷合意的情况下,通常属于自愿性支出或赠与,不会因为单笔金额较大就自动变成借款。
2. 分手后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双方在分手后清算账目,由张某某出具50000元借条,这是双方对前期经济往来的最终确认,明确了张某某自愿偿还的金额,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除借条确认的 50000元外,范某某主张的其他款项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结合双方交往时间较长、互有资金往来等因素,不应认定为借款,无权要求返还。最终判决张某某按借条约定偿还 50000元,驳回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法官说法
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只要有转账记录,分手后就能把钱要回来。但法律上,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款项交付事实(转账凭证);
双方明确的借贷合意(双方都认可这是借款)。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被告抗辩说是赠与或日常花销的,原告仍需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11.6万元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给过钱”,证明不了“是借钱”。只有分手后写下的那张5万元借条,才补充确认了这部分钱的借贷性质。因此,法院只支持了有借条对应的5万元。
防范建议:
大额往来留凭证:情侣间如果确实是借钱,转账时最好备注“借款”,或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款项性质及还款期限。
分手结算要慎重:分手时的对账单、借条、还款承诺等,是区分“赠与”和“借贷”的关键证据,一旦签字出具就具有法律效力,务必核对清楚后再签署。
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赠与、日常花销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