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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婚恋交往中,情侣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发红包、日常资金扶持等经济往来十分普遍。恋爱期间的金钱给付往往掺杂情感因素,没有规范的书面凭证,大多仅凭口头约定或聊天沟通确认。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25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时长一年。交往期间,李某(男)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女)转账、发红包,累计转账金额82600元,资金往来明细分为两类:
一、节日特殊金额转账:情人节、七夕、女方生日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520元、1314元、5200元、999元等特殊寓意红包,合计金额9600元,聊天记录中多次备注“爱你”“节日快乐”“一点心意”。
二、常规大额转账:日常转账1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等无特殊含义款项,合计73000元。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多次因房租、生活费、家人应急用钱等理由向李某求助,李某转账后,张某曾多次回复“下个月发工资还你”“这笔钱我之后还给你”等明确还款承诺。
2026年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分手后李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全部转账款项,张某仅认可部分款项,主张所有转账均为男方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拒绝全额返还。协商无果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全额返还恋爱期间转账共计82600元。
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少斌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合同。普通赠与交付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以下情形,通常认定为恋爱情谊赠与,不予返还:金额为520、1314、999、13140等具有情侣示爱特殊寓意的数字;发生在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时间节点的红包、转账;聊天记录明确体现“赠予”“不用还”“一点心意”“过节礼物”等无偿意思;日常小额餐饮、娱乐、购物、出行等恋爱共同消费支出。本案中,第一类节日特殊金额转账属于自愿情感支出,是维系恋爱关系的无偿给付,分手后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情侣之间可以成立合法借贷关系,不因双方恋爱身份而否定借贷效力。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认定为借款,法院应判决返还:转账金额为整数、普通金额,无特殊爱意寓意;沟通记录中,存在借款、周转、应急、之后归还等借贷合意;收款方曾作出明确还款承诺、还款计划;大额单次转账,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合理范畴。本案中73000元大额转账,均是女方因生活、应急主动借款,且有明确还款表述,完全符合民间借贷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全额支持返还诉求。
最后,律师指出: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情侣关系不构成财产混同的理由,法律不保护恋爱中的“想当然”。对于给付方:不要误以为所有转账都能追回,特殊寓意小额赠与属于自愿付出,法律不予兜底保护;对于收款方:不要默认所有转账都是无偿赠与,大额、有借贷合意的资金,依法必须返还,拒不返还将面临败诉、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厘清赠与与借款的边界,既是保护自身财产权益,也是婚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记者 卫静雯】
【编辑 肖华】
通讯员 唐丽梅
图 消息来源:南洲司法所
【类别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