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双方无婚嫁沟通、无结婚合意的情况下,案涉转账能否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原某是否需要返还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分恋爱期间普通无偿赠与和附结婚条件赠与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明确的结婚合意与婚嫁给付目的,不得仅凭转账金额大小单方推定给付目的。附条件赠与的附加条件,需经双方合意约定,无明确约定的,不能单方增设法律条件。
本案中,双方长期恋爱但从未洽谈任何婚嫁事宜,无任何聊天记录、约定或行为体现结婚合意。案涉20万元款项全部为梯度化情感转账、生活帮扶转账组成,均为张某恋爱期间自愿处分个人财产、用于维系恋爱关系的无偿赠与,且其转账均有赠与性质的备注,并非专属婚嫁筹备款项。张某无任何证据佐证转账附带结婚条件,其分手后单方主张款项为附条件赠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财产权利已完成转移,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不属于法定可撤销赠与、可要求返还财产的情形。原某抗辩理由成立,张某的诉讼请求无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某无需返还案
司法实践中,恋爱期间转账并非金额大即属于彩礼或附结婚条件赠与,认定可返还的附条件赠与,必须具备双方明确的结婚合意、婚嫁给付约定两大核心要件,仅凭转账流水和金额大小无法推定结婚目的。
情侣恋爱期间的特殊寓意小额转账、日常红包,属于典型情感赠与;无明确婚嫁约定的大额转账,仅能认定为一方自愿的情感馈赠与生活帮扶,均属于普通无偿赠与。赠与财产交付完成后,所有权即转移,分手后赠与人无权以恋爱失败为由主张返还。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撤销需具备法定情形,受赠人不存在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等情形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无任何赠与附条件约定,亦无赠与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张某诉求依法不能成立。
情侣恋爱期间处分财产属于自主民事行为,分手后单方回溯推定转账目的,无法律依据。若需将大额转账认定为可返还的彩礼或附条件赠与,必须留存婚嫁约定、结婚筹备沟通记录等明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