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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属于无偿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 2026-10-11 05:38:25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属于无偿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附条件赠与则是赠与合同中附加了特定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主张返还。本案中,涉案转款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对于恋爱期间的生活支出或者在特殊节日为表达爱意给付的小额款项,可以认为是双方为促进彼此感情而相互赠与的正常交往行为。但如发生超过个人收入、消费水平的大额转款行为,则应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恋爱关系状态、经济承受能力、消费水平等因素认定转款行为的性质,而不宜直接认定为赠与。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于某甲户籍地在阿克苏市,谭某居住在库车市,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谭某开始向于某甲转账,其中既有数额为5,200元、1,314元、520元等数额的转账,为于某甲购买物品的消费性支出,还有于某甲见过谭某家长后转账10万元等大额转账,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及谭某的经济能力,谭某的大额转账已经超出一般恋爱关系的赠与范畴,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是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应为谭某附加结婚目的的转款行为。现双方因感情破裂最终分手,于某甲继续占有上述款项缺乏法律基础,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长、转账金额等因素,扣除小额转款款项及购买物品款项,判决于某甲向谭某返还其中的4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6)新民申3055号
[案由]再审申请人于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新29民终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情概要]
    一、于某甲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错误。我方提交的抖音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以夫妻相称,在库车本地有大量消费记录,为谭某装修房屋的支出凭证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双方同居关系及共同经营的事实,原审法院以我的户籍地在阿克苏否定上述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将大额转账认定为附结婚目的的赠与,将未经追认的12万元认定为个人转账,忽略其他往来款项及我方的巨额支出,割裂双方经济往来的整体性。我方制作的统计表可以证明谭某转给我的款项绝大部分用于共同事业和生活开支,我亦向谭某及其家人进行转账及现金支出。双方进行共同经营,我参与了棉花地的经营管理,我方和于某乙是采购农资重要渠道。本案应当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我与谭某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双方收入、支出完全混同,谭某给我转账的款项已经转化为生活开销、经营成本、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等消费或添附的财产。将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拆分成每笔独立的给付,适用不当得利规则,违背了生活情理和公平原则,双方的财产关系更类似于基于信赖和共同目的的事实合伙或共同生活体,当该关系解除时,应参照合伙财产或同居析产来处理。3.我方在共同生活中付出机会成本和感情,提供了巨大的劳务贡献,管理农田、操持家务,陪护病人,价值远超家政或农业雇工,原审法院忽略该事实。我方支出高达482,178.18元,即使部分款项来源于谭某,但我方亦投入了大量己方资金。原审判决我方返还40万元导致我方的付出得不到任何抵偿,违背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于某甲的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首先,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附条件赠与则是赠与合同中附加了特定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主张返还。本案中,涉案转款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对于恋爱期间的生活支出或者在特殊节日为表达爱意给付的小额款项,可以认为是双方为促进彼此感情而相互赠与的正常交往行为。但如发生超过个人收入、消费水平的大额转款行为,则应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恋爱关系状态、经济承受能力、消费水平等因素认定转款行为的性质,而不宜直接认定为赠与。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于某甲户籍地在阿克苏市,谭某居住在库车市,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谭某开始向于某甲转账,其中既有数额为5,200元、1,314元、520元等数额的转账,为于某甲购买物品的消费性支出,还有于某甲见过谭某家长后转账10万元等大额转账,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及谭某的经济能力,谭某的大额转账已经超出一般恋爱关系的赠与范畴,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是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应为谭某附加结婚目的的转款行为。现双方因感情破裂最终分手,于某甲继续占有上述款项缺乏法律基础,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长、转账金额等因素,扣除小额转款款项及购买物品款项,判决于某甲向谭某返还其中的4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于某甲主张其为该段感情付出良多,但恋爱本就需要双方持续努力、共同付出,其在感情中的付出并不能否定其不当占有上述款项应予返还的事实。关于于某甲审再审主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的问题,因谭某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并不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审法院按照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审查本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于某甲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某甲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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