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情侣,常常会不分你我。有时,出于面子或对另一方的信任,会将工资卡或贵重物品等交由对方保管,也有出于“爱”的理由或目的,要求对方将工资卡或贵重物品交由自己保管的情形。
从法律角度看,恋爱双方都是独立、自由的民事主体,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一方必须将工资卡交由对方保管的规定,但也未禁止情侣间自愿保管对方工资卡的行为,只要双方完全自愿、达成明确合意,保管工资卡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若一方以胁迫、限制自由、暴力等方式强行索要,强迫对方交出工资卡,则违反民事自愿原则,属于私自占用对方个人财产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若一方以威胁、欺骗等手段,迫使另一方上交工资,或以恋爱为幌子骗取财产后消失,可能构成民事欺诈乃至刑事诈骗。
需要说明的是,双方自愿前提下,一方把工资卡、密码交给另一方保管,双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工资卡里的资金所有权依旧归持卡人本人所有,保管人只有看管、按约定使用的权利,不当然拥有资金的所有权,未经本人明确授权、同意,保管方无权随意支配卡内资金。
情侣在恋爱期间甜甜蜜蜜,一方(持卡人)愿意把工资卡交给另一方(保管人)保管,但如果不慎弄丢工资卡或是保管人将钱花掉,而且,最后两人分手了,持卡人很有可能会让保管人归还工资,这里面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
一是财产返还纠纷风险。恋爱关系终止后,若无法举证双方是“委托保管”关系,保管方可能主张资金是自愿赠与,持卡人难以追回剩余款项,司法实践中曾出现因无保管合意证据,法院驳回返还款项诉求的类似案例。即便认定为保管关系,若钱款已被用于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消费,也只能返还未使用的剩余部分工资。
二是证据认定风险。情侣间通常不会签订书面保管协议,仅靠口头约定,一般没有聊天、书面记录,很难界定资金性质,容易出现“保管”和“赠与”的认定争议,尤其是分手后,保管方主张是赠与,持卡人却拿不出“代为保管” 证据,大额钱款存在无法追回的败诉风险,持卡人权益难以保障。
三是保管失职赔偿风险。作为保管人若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卡片丢失、信息泄露,造成持卡人资金损失的,保管人需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管人掌握卡号、密码,可以随意转账、消费,若私自挪作个人消费,虽可以起诉追回,但需要流水、证据,持卡人维权成本高。
四是不当使用的法律责任。保管方未经同意或授权,擅自支取、挪用卡内资金,可能构成侵占,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民事甚至刑事处罚;若放任利用该工资卡进行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保管人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的共犯;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累计5张以上,还可能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面临刑事处罚。
五是债务牵连风险。若保管期间资金混同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分手后双方很难举证区分各自支出,持卡人可能无法全额追回资金,保管方也可能被反诉要求承担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