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不能要回?
这个问题没有一个只看金额就能得出的答案。大额转账不必然是借款;备注写着“借款”也不当然足够;双方是恋人,同样不等于所有往来都是赠与。以下三份2025年的二审判决,分别来自北京、上海和广州。它们不是同类案件的统计结论,只是提供了三个对照样本:法院如何在转账、聊天、款项流向和双方关系之间,判断有没有真正的借款合意。在(2025)京01民终5857号中,一方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共109000元。收款方主张,双方处于暧昧或恋爱关系,款项属于赠与。北京一中院维持原判,认定109000元构成借款。法院没有只看转账金额,而是结合微信支付凭证和聊天内容:其中出现了“6.2给你”“我慢慢还你”等表述。收款方既未证明转账期间存在其主张的恋爱关系,也未证明双方就赠与达成合意。这个案例说明,恋爱关系即便存在,也不能自动覆盖当事人后来作出的明确还款表示。能够把“给钱”与“将来归还”连接起来的沟通,往往比关系标签更有解释力。其中142440元,是一方先提出需要这笔钱偿还欠款,另一方转账后发送了附言为“借款”的电子回单,并在后续聊天中谈到“以后拿工资抵”。二审法院认为,这些内容能够证明付款时存在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且收款方知情并接受,故支持返还142440元。但同案中的另一笔40000元,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虽然付款方在转账时单方备注“出借”,现有聊天记录等材料仍不足以证明双方就这笔钱达成了借款合意,法院没有支持返还请求。同一段恋爱关系、同样是转账,结果却不同。原因不在于法院对“情侣”有两套标准,而在于每一笔款项都要有与之对应的意思表示和背景事实。单方备注可以说明付款人的想法,却未必足以代替双方共同的借款约定。三、广州一案:金额很大、聊天也不少,仍可能不能认定借款在(2025)粤01民终5793号中,一方主张恋爱期间向对方转出的816463元属于借款。她提交了多笔转账和催款聊天,认为对方的部分回复能够印证借款关系。广州中院维持不支持返还的结果。法院特别注意到:部分大额款项在收到当天就转给了案外人;双方在恋爱期间资金往来频繁、金额大小不一;转账没有明确用途或性质;聊天内容也未能直接印证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借贷关系。这里并不是说“大额转账就不能要回”,而是说金额本身无法替代对借款合意和款项用途的证明。款项到底是出借、共同消费、代付,还是为了某项特定事务周转,要放在整体资金流和聊天语境中判断。第一,有没有共同的借款意思。付款人认为是借款还不够,收款人是否知情、是否作出还款承诺、是否认可借款用途,都很重要。第二,转账记录与聊天内容能不能对上。只有转账,没有能解释性质的沟通,容易留下多种解释;只有聊天,没有对应的付款记录,也未必能证明实际交付。第三,款项去了哪里、双方平时怎样往来。若资金很快流向特定第三人,或双方长期存在共同消费、代付和相互转款,法院通常会更仔细地辨别每一笔款项的背景。第四,不能把一笔钱的性质自动推给其他款项。一笔有清楚借款沟通的转账,未必能证明其余所有转账都是借款;反过来,一笔被认定为赠与,也不意味着其他款项都不能主张返还。如果本意是借款,转账前后最好把金额、用途、是否需要归还以及还款安排说清楚,并由双方以可留存的方式确认。关系亲密并不妨碍把钱的性质讲明白。如果本意是赠与或共同消费,也不宜在发生争议后才依靠模糊的关系描述解释。对一笔较大金额的款项,越早把用途和性质说清楚,越能减少日后各说各话。《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将借款合同界定为借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问题在于,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属于“提供借款”,仍要由完整的交易背景和沟通内容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