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人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恋爱期间的转账,有的得到了支持,有的不然,那么辨析这些款项的性质,是案件走向的关键。
恋爱交往过程中,情侣之间常常发生混同的资金往来,既有节日赠与、共同生活开销,也有互相拆借。双方分手时,对恋爱期间共同消费进行结算,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该借条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并获得法院支持?
结合现行司法解释与各地裁判案例,该类借条属于转化型借贷,并非当然有效,需要结合基础事实综合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受原始借贷款项交付要件约束。普通民间借贷以款项实际交付为生效前提,但转化型借贷的核心不是借条出具时有无转账,而是借条是否建立在真实清算基础之上。若双方自愿梳理恋爱期间全部收支,剔除 520、1314 等具有特殊寓意的赠与款项,就共同消费、互相垫付的差额结算后出具借条,属于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原则上可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法院可认定债权成立。
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并非无条件保护,法院会重点审查三项核心事实。
第一,审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若借条系胁迫、欺诈情形下出具,被告能够提交报警记录、聊天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则借条可被撤销,原告诉求将被驳回;
第二,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经济往来基础。如果没有实际消费、转账记录,借条仅为分手补偿、青春损失费,属于情感道德层面的债务,违背公序良俗,即便写成借条,法院也不予支持;
第三,区分赠与与待结算债务,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结算时应当予以剔除,不能直接计入欠款金额。 实务中被告的常见抗辩为 “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属于恋爱自愿赠与”。对此法院裁判口径为:清算形成的借条,不再苛求借条出具时的款项交付,但是原告不能仅提交借条孤证,仍应当提交转账流水、对账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开展对账结算,完成基础事实的举证义务。
如果仅有借条,无任何对账、资金往来佐证,被告又予以否认,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从风险防范角度,结算出具借条时,应当在文书中写明款项来源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对账结算,明确结算背景,降低对方事后抗辩空间。诉讼中,除借条原件外,完整的资金流水、体现对账过程的聊天记录、后续催款记录,都是提升胜诉概率的关键证据。
综上,恋爱共同消费经结算出具的借条,可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胜诉的关键在于借条源于真实、自愿的清算,而非单纯情感补偿。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也会严格甄别基础事实,防止将道德情感债务包装为民间借贷谋求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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