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一:属于恋爱赠与,不是借款。
裁判思路:法院会综合考量转账的金额、时间、双方的经济能力、是否存在特殊节日或纪念日等因素。若恋爱关系中发生的小额、多频次的,且多系基于共同生活或情感维系的消费支出,尤其是具有“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通常认定为赠与。而对于大额、非节日性、无特殊含义的转账,且事后有结算凭证或催款记录的,更倾向于认定为借贷。
原告应对:尽量提供事后双方对账、结算或承认欠款的聊天记录、录音、《借款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
抗辩二:借款合同是被诱导被迫签订的。
裁判思路:法院会审查借款合同签署时的具体情境,包括双方是否处于激烈争吵、一方是否存在言语或行为上的施压。若被告能提供合同签订时的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或报警记录等,证明签署过程并非出于真实自愿,法院将结合借款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合理、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合同的效力。若被告仅空口陈述,无法提供任何佐证,法院通常会认定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应对:确保《借款合同》的签署过程平和、自愿,最好有录音、录像或第三方在场见证,以证明被告系在冷静、清醒的状态下签字确认。
抗辩三:借款应当与恋爱中的赠予予以抵扣。
裁判思路:法院会区分借款与赠与的性质。借款是双方约定返还的款项,而赠与是一方无偿给予对方、无需返还的财物。法院会逐一审查恋爱期间双方的资金往来,结合转账的背景、频次、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若被告主张以赠与抵扣借款,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以赠抵债”的合意,否则法院通常不支持将性质不同的款项直接混同抵扣。
原告应对:在诉讼中清晰梳理每一笔转账的性质,区分借款与赠与,并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部分有明确的借贷合意,防止被告将赠与与借款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