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宠物属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宠物为一方购买,归该方所有;若为共同购买,视为共有,分手后需协商或诉讼确定归属,法院会结合购买记录、日常照顾情况等综合判断。
A: 名义借款人如并非实际使用人,名义借款人对外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可在承担责任后向实际使用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实际使用人构成不当得利,名义借款人可请求返还。
A: 原则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分手费”为内容的协议通常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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