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于2018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二人相恋数年,期间为筹备缔结婚姻,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大额资金支出。2019年1月至2024年8月恋爱期间,杨某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向林某转账十余万元,该部分款项均不含520元、1314元等具有情侣日常赠与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
2019年5月,杨某以出资贷款的方式,为林某购置一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车辆相关合计出资总额达59万余元。多年恋爱期间,原告的大额资金支出、车辆出资均是以双方最终登记结婚、组建家庭为核心目的。
2024年10月,原、被告双方因结婚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矛盾激化,最终彻底分手。婚恋关系终止后,原告认为其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支出的大额款项、购置的贵重车辆,属于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理应返还相关财产。双方就财产返还金额、车辆归属等核心争议分歧巨大,多次协商未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某返还其占有原告的财产共计56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该案,结合案件性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