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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封丘法院:情侣分手,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丨天平封丘公众号2026年8月11日丨家事法苑公众号

  • 2026-10-11 13:58:20
河南封丘法院:情侣分手,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丨天平封丘公众号2026年8月11日丨家事法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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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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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南封丘法院:情侣分手,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丨天平封丘公众号2026年8月11日丨家事法苑公众号

原文标题:法润封丘·封法课堂 | 情侣分手,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文字:王   静

来源:柳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6年8月17日

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2025)豫0727民初6367号判决书

承办法官:杜玲    案例撰写:郭文涛 司想丽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mp.weixin.qq.com/s/DDDZVBtdxIjxKcmHuH7VtA

河南封丘法院:情侣分手,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礼物、转账表达爱意是常见现象。但当感情破裂、关系终止,那些为“爱”付出的钱财,还能否要回?一起来看封丘县法院审理的涉及情侣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2025年7月,被告以“互相交换礼物”为由,要求原告帮其支付摩托车定金16300元,并承诺尾款自行承担。原告通过扫码方式向车辆销售商支付了该笔款项。此后,被告又多次联系原告,要求其帮忙支付尾款20000元,并承诺会回赠价值相当的礼物。原告又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0000元。

然而,被告收到款项后,未履行任何承诺,后双方分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36300元。

被告则辩称,该款项系恋爱期间原告自愿赠与,属于表达爱意的行为,赠与已完成,不可撤销。被告表示,其只愿返还车辆本身,不愿返还购车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转款及购物相送,应为表达情意的赠与行为。但原被告恋爱时间不长,原告向被告大额转账,其行为虽为赠与,但该赠与行为应以恋爱关系存在为前提,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考虑到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现金36300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范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现金人民币36300元。

法官说法

1.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要理性。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尤其是大额转账或贵重物品赠与,往往附带了感情基础与未来预期的情感因素。虽然形式上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但其成立与存续的逻辑前提是双方恋爱关系的稳定存在。一旦恋爱关系终止,赠与所依赖的情感基础也随之消失。此时,若仍坚持赠与不可撤销,可能导致一方明显受损、另一方不当得利,违背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并未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常规规则,而是结合公平原则,支持原告的返还请求。另外,当事人在处理婚恋中的财物关系时,应保持清醒认知,避免将金钱作为情感维系的主要手段,更不可抱有“以钱换情”的期待,否则不仅可能人财两空,还将面临维权困境。

2.“互赠礼物”不等同于法律义务。恋爱双方基于情感自愿互赠财物,属于日常交往中的情谊行为,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当赠与金额或价值超出一般交往尺度,且明显带有缔结婚姻或其他特定目的时,该行为便可能脱离纯粹的情谊范畴,而具备附条件赠与的性质。一旦所附条件未能实现,如恋爱关系终止、婚姻未能缔结,则赠与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返还。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附条件赠与时,会综合考量转账金额、给付背景、双方经济能力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而非仅以“互赠”名义一概排除返还责任。因此,即便名为“礼物”,若实质上承载了特定期待,仍可能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3. 分手不等于“清账”。并非所有恋爱期间的转账都能在分手后要求返还。是否应当返还,关键在于款项性质的认定。若转账系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而作出的小额赠与,如节日红包、日常消费支出等,通常视为一般性赠与,一旦完成交付,赠与即生效,不得随意撤销。但若转账具有明显指向性,例如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给付,或备注“彩礼”“买房款”等内容,则可能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或借贷。当恋爱关系终止、缔约目的落空时,受赠方继续占有该财产缺乏法律依据,赠与方可依法主张返还。此外,若一方主张转账实为借款,还需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难以获得支持。因此,感情虽已结束,经济往来仍需依事实和法律厘清责任,而非简单以“分手”为由一概清算。

4. 诚信交往,尊重感情。无论是赠与还是借款,双方都应以诚信为本。如果利用感情进行“套路”的行为,不仅伤害他人,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乏一方以恋爱为名诱导对方大额转账,事后否认存在任何返还义务的情形。此类行为若被查实具有欺诈或恶意占有目的,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甚至涉嫌诈骗。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结合转账背景、沟通记录及双方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尤其当一方在短期内频繁索取财物,且无合理解释或明显超出正常交往尺度时,其主张“纯属赠与”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因此,恋爱中的经济往来虽源于情感,但仍需恪守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避免将亲密关系异化为牟利工具。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妥善处理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必要时可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途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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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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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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