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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晨诉景甜案的法律解析:大额婚恋赠与的三种返还路径

  • 2026-09-10 05:02:14
孙宇晨诉景甜案的法律解析:大额婚恋赠与的三种返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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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作法律问题探讨,不针对任何特定人物或事件,文中分析基于公开报道与法律规定。

2026年8月27日,一桩涉及知名企业家与当红女星的财产纠纷案引爆舆论。当日,孙宇晨代理律师张起淮发布案件说明,确认孙宇晨因相关财产争议,以景某及其父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标的三千余万元,案件已依法立案,原告方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案件受理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目前该异议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1。

同日,景甜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表示“声誉是艺人的生命,也是艺人的软肋。但我们有勇气对以艺人声誉为要挟的碰瓷行为说不”,同时表示“一切交给法院处理”。

据张起淮向新浪娱乐确认,案中“景某”即为景甜,两人此前确为情侣关系且已谈婚论嫁,于2026年上半年分手。张起淮明确表示,主要诉求是“分手还钱”。

围绕“大额资金给了,婚没结成,钱能不能要回来”这一核心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此类纠纷通常涉及三种可能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赠与合同撤销权、以及彩礼返还请求权。三者虽有交叉,但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本文试作简要梳理。

一、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钱,应当返还

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逻辑极为朴素:一个人获得利益,如果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就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在婚恋财产纠纷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逻辑链条是:收款方取得款项时,双方存在一个共同的预期——款项与婚约或特定目的相关;然而,当婚约解除或目的未能实现时,收款方继续持有该笔款项的“法律根据”便可能随之丧失。

不过,适用不当得利案由也面临一定争议。有观点指出,在婚恋财产纠纷中,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并非完全“无法律根据”,因此选择不当得利案由可能被法院驳回。尤其在涉及彩礼类纠纷时,法院更倾向于按照婚约财产纠纷的逻辑处理。

此外,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限制——权利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

二、赠与合同:钱给了还能不能要回来?

第二种思路是主张相关款项属于赠与合同,并寻求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一旦完成,原则上不可任意撤销——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转移之后则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然而,法律同时规定了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在实践中最关键的区分在于:这笔钱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

如果是特殊节日发送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司法实践通常认定为表达情意的无条件赠与,赠与人不得主张返还。但如果是大额转账、房产、车辆等,且基于结婚或特定目的,则可能被推定为附条件赠与,在条件未成就时可主张返还。

在本案中,如果男方主张三千余万元为彩礼,即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若条件未成就(双方未登记结婚且已分手),则赠与人有权主张返还。

三、彩礼返还:婚约未成,彩礼当还

第三种路径是彩礼返还,这也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争点,同时也是近年来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最为密集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进一步明确了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

(一)法定返还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分

审判实践中,判断某笔款项属于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本案中,张起淮律师明确表示,两人已发展到谈婚论嫁阶段,涉案三千余万元为彩礼。若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为彩礼,则适用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若被认定为一般赠与,则可能无法主张返还。

(四)本案彩礼返还的特殊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双方已谈婚论嫁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司法解释,法院仍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此外,彩礼数额过高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三千余万元的彩礼数额明显超出一般水平,这可能影响返还比例的认定-。

四、三种路径的选择与竞合

值得注意的是,不当得利、赠与撤销、彩礼返还三者并非互斥,但也并非可以随意切换。

有观点指出,彩礼类纠纷是双方因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双方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选择不当得利案由可能被法院驳回。而如果当事人就同一笔款项先以赠与纠纷起诉、再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可能因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被裁定驳回。

因此,原告方在起诉时需要审慎选择请求权基础,并围绕相应的构成要件组织证据。

从实体法律适用角度看,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三千余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究竟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 若认定为彩礼,则根据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当返还,但返还比例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

五、结语

大额婚恋财产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是三个层次的追问:这笔钱是基于什么给的?给钱的时候约定了什么?约定的东西实现了吗?

不当得利追问的是“有没有法律根据”,赠与撤销追问的是“附了什么条件、条件成就了吗”,彩礼返还追问的是“婚约成立了没有、共同生活了多久”。三个问题指向同一个方向:法律不鼓励以感情为名获取不当利益,也不支持任意反悔已经做出的无偿赠与。

本案中,三千余万元究竟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与程度如何,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何,都将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

而在案件之外,这场风波留给公众的思考或许更深远:当感情走向终点,金钱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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