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与卢某于2014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麦某多次通过银行向卢某转账,其中三笔大额转账分别为41,000元、115,000元和70,000元。
2015年9月5日,卢某向麦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明确载明:“今日欠到麦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此钱在叁年时间还完。”
此后,双方仍有频繁的经济往来。2016年,麦某再次向卢某转账两笔共计76,000元。2017年至2021年间,双方通过微信互相转账,麦某向卢某转出165,413元,卢某则向麦某转回28,260元。
2021年6月14日,案件出现转折。麦某向卢某提供了一份留有自己签名、身份证号及指纹的空白《证明》,卢某在该证明上填写内容称,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再无纠纷。同日,麦某还通过微信向卢某发送语音,称“卢某现在和我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啦”“他把我的钱都已经还过了”。
后因还款问题,麦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偿还《欠条》中确认的40万元欠款及其他转账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