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山与小红曾经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小山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小红转款54486元。分手后小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及礼物。小红辩称转账均为感情维系的赠与,部分用于共同开销。

法院审理认为,小额日常消费支出、特殊时间(生日、情人节)的“520、1314”等特殊含义转款,系无偿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诉求被驳回;单笔2000元以上大额款项及替小红偿还车贷的1985.36元转账,超出日常消费能力,应予返还。
法院判决被告小红返还原告小山28000元。

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法律没有一刀切的规定,核心判断标准是款项用途、金额大小、是否具有特殊含义、是否超出日常消费能力。
《民法典》第 657 条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它适用情形有:小额日常消费(如吃饭、看电影)、特殊节日的特殊数字转款(520、1314 等),本质是为维系恋爱关系的情感表达,属于典型的无偿赠与,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 158 条、第 663 条规定,恋爱期间大额支出可能构成附结婚目的的赠与,或超出合理消费的财产往来,分手后可主张返还。它适用包括:单笔2000元以上大额款项,超出了恋爱期间日常情感维系的合理消费范畴,通常认定为附条件(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应予返还;代偿车贷 1985.36 元,属于专项大额债务承担,并非日常消费,本质是小山对小红的大额财产支持,超出合理赠与范围,应予返还。

恋爱需要真诚与信任,但也不能彼此没有财务边界。当爱情能在金钱往来上保持清晰和透明,即便分开也能以体面地收场,保留曾经美好的回忆。行者提醒正处于热恋中的情侣注意以下几点:
1.恋爱期间尽量避免大额转账和债务代偿,如确需支出,建议明确款项性质(如借款、赠与)并留存书面凭证;
2.特殊数字转款(520、1314 等)尽量用于小额情感表达,避免大额特殊数字转账,防止后续产生争议;
3.共同开销需留存消费凭证,如发票、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以便后续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