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精准制导,锁定以“退”为进的策略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被羁押的章某,全面了解案情并进行心理辅导,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彩礼引发的纠纷,精准识别案件本质:若章某被定罪判刑,程某的彩礼将难以要回,程某的根本目的在于追索彩礼,而非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对方主要目的是讨要彩礼,辩护人指导家属以积极态度与程某及家人进行协商。谈判初期程某就提出一次性退还20万元彩礼及首饰的和解方案。
第二阶段:欲擒故纵促和解
在办案警官、检察官都建议和解、次日即将作出审查逮捕决定的前夕,章某的家人承受着沉重的心理压力:一旦批准逮捕,章某将面临数年的刑期,和解则需要一次性拿出大量现金。
辩护人摸准程某及家人急于讨回彩礼的心理,预判其仍有让步空间,建议家属暂不接受对方的方案。果然,在刑事拘留的第13天即审查批准逮捕期限届满的前一天,程某同意章某家人退还彩礼的方案。
辩护人与章某家属进行了充分讨论。既然对彩礼的金额没有争议,这彩礼早晚都要退还,不如现在由家属作出退还的书面承诺,以最大限度降低章某的刑事风险。家属权衡利弊后回复程某:愿意在元宵节前夕将剩余的彩礼还清,签订和解协议时先退还大部分彩礼,程某出具谅解书,双方另行协商还款计划。
经过双方极限拉扯,终于在刑事拘留的第13天、审查批准逮捕的最后一天上午,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程某重新向检察官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至于程某的陈述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辩护人不得而知。
第三阶段:专业论证,提出不批捕法律意见
在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后,辩护人撰写了不批准逮捕章某法律意见书:
(1)客观方面 章某与程某的婚姻关系依法缔结;
(2)主观方面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章某具有非法占有彩礼的目的(a、无法否定章某具有和程某共同生活的意愿,b、章某“贪图”彩礼,不能等同于诈骗故意,c、程某给付彩礼,是基于章某愿意缔结婚姻的事实,而不是因为有人冒充章某的亲属,d、章某缺乏积极追求离婚并侵占彩礼的意图,e、“骗钱”的婚前言论与本案缺乏实质性关联);
承办检察官见到辩护人递交的受害人出具的刑事和解协议书后感到惊讶,原本认为受害人不可能对章某予以谅解。